
(1) [general election]
(2) 普遍選拔
(3) 一種選舉方式,有選舉權的公民普遍地參加國家權力機關代表的選舉
(1).普遍選拔。《北史·祖珽傳》:“ 文宣 崩,普選勞舊,除( 祖珽 )為 章武 太守。”
(2).一種選舉方式。有選舉權的公民普遍地參加國家權力機關代表的選舉。 柳青 《狠透鐵》:“組織起農會,自己當着農會小組長;取消了農會實行普選,自己又當************。”
普選指公民普遍、平等地參與國家代表機關或公職人員選舉的制度。其核心特征包含以下三方面:
普遍性
指選舉權覆蓋絕大多數成年公民,不受財産、性别、種族等不合理限制。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普"意為"普遍、全面",強調參與主體的廣泛性,體現主權在民原則。
平等性
每個選民享有平等的投票權和被選舉權,實行"一人一票、每票等值"原則。中國《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年滿18周歲的公民(除依法剝奪政治權利者外)均擁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體現選舉權利的平等保障。
直接性
在操作層面,普選常與直接選舉結合,即由選民直接投票産生代表。例如中國縣級及以下人大代表實行直接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三條),市級以上實行間接選舉,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普選實踐路徑。
曆史背景
現代普選制度萌芽于19世紀歐洲民主運動,旨在打破貴族特權對選舉權的壟斷。中國自1953年首部《選舉法》頒布後,逐步建立以普遍、平等、無記名投票為原則的選舉體系,并隨社會發展不斷擴大民主參與範圍。
參見:《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普選"詞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普選”是一個政治學術語,其核心含義指所有具備選舉權的公民普遍參與國家權力機關代表選舉的方式。以下是詳細解釋: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國家的普選制度或曆史案例,可參考權威政治學文獻或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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