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官的住所。 宋 樂史 《廣卓異記·沉既濟》:“ 沉既濟 為禮部員外郎……子 傳師 為吏部侍郎,繼修《憲宗實録》,未竟,出鎮 湖南 。特詔成於邸所。時論榮之。”
邸所是中國古代文獻中表示特定建築場所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三方面解析:
一、基本釋義 "邸"在《漢語大詞典》(第二版,商務印書館)中定義為"古代朝觐京師者在京的住所",後延伸指高級官員的居所。"所"表示處所,二者合稱特指具有官方性質的建築場所。《辭源》(第三版,商務印書館)指出該詞多用于唐宋文獻,常見于描述官員接待、文書傳遞等公務場景。
二、詞源演變 據《古漢語常用字字典》(第5版,商務印書館)考證,"邸"字甲骨文作"氏"與"邑"的合體,本義與氏族聚居地相關。漢代始見"邸所"連用,《史記·孝武本紀》載"上郡有神邸所",此時已具官方建築屬性。至唐代《通典·職官》記載"諸道進奏院,謂之大邸所",明确其作為地方機構駐京辦事處的職能。
三、曆史用例 宋代《冊府元龜·邦計部》記錄"茶鹽之利,皆歸于邸所",反映其經濟管理職能。明代《永樂大典》殘卷收錄的《順天府志》載"會同館乃外夷邸所",表明該詞亦用于涉外接待場所。清代《日下舊聞考》提及"理藩院下屬蒙古邸所",說明詞義擴展到民族事務管理機構。
“邸所”是一個漢語詞彙,主要含義為高官的住所。以下是詳細解釋:
宋代樂史《廣卓異記·沉既濟》中記載:“特诏成于邸所”,描述官員沈傳師在住所完成《憲宗實錄》的編修,體現“邸所”作為官員居所的功能。
“邸所”是古代漢語中的特定稱謂,專指高官住所,兼具居住與辦公功能。其含義可通過分解“邸”“所”二字并結合曆史文獻案例理解,現代使用場景較為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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