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邸所的意思、邸所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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邸所的解释

高官的住所。 宋 乐史 《广卓异记·沉既济》:“ 沉既济 为礼部员外郎……子 传师 为吏部侍郎,继修《宪宗实録》,未竟,出镇 湖南 。特詔成於邸所。时论荣之。”

词语分解

专业解析

邸所是中国古代文献中表示特定建筑场所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可从以下三方面解析:

一、基本释义 "邸"在《汉语大词典》(第二版,商务印书馆)中定义为"古代朝觐京师者在京的住所",后延伸指高级官员的居所。"所"表示处所,二者合称特指具有官方性质的建筑场所。《辞源》(第三版,商务印书馆)指出该词多用于唐宋文献,常见于描述官员接待、文书传递等公务场景。

二、词源演变 据《古汉语常用字字典》(第5版,商务印书馆)考证,"邸"字甲骨文作"氏"与"邑"的合体,本义与氏族聚居地相关。汉代始见"邸所"连用,《史记·孝武本纪》载"上郡有神邸所",此时已具官方建筑属性。至唐代《通典·职官》记载"诸道进奏院,谓之大邸所",明确其作为地方机构驻京办事处的职能。

三、历史用例 宋代《册府元龟·邦计部》记录"茶盐之利,皆归于邸所",反映其经济管理职能。明代《永乐大典》残卷收录的《顺天府志》载"会同馆乃外夷邸所",表明该词亦用于涉外接待场所。清代《日下旧闻考》提及"理藩院下属蒙古邸所",说明词义扩展到民族事务管理机构。

网络扩展解释

“邸所”是一个汉语词汇,主要含义为高官的住所。以下是详细解释:

1. 词义解析

2. 文献用例

宋代乐史《广卓异记·沉既济》中记载:“特诏成于邸所”,描述官员沈传师在住所完成《宪宗实录》的编修,体现“邸所”作为官员居所的功能。

3. 实际应用

4. 总结

“邸所”是古代汉语中的特定称谓,专指高官住所,兼具居住与办公功能。其含义可通过分解“邸”“所”二字并结合历史文献案例理解,现代使用场景较为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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