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殿舉。《宋史·選舉志一》:“ 乾德 元年……諸州所薦士數益多,乃約 周 顯德 之制,定諸州貢舉條法及殿罰之式。”參見“ 殿舉 ”。
殿罰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曆史背景的詞彙,其核心含義指古代科舉制度中,在殿試環節對成績低劣者實施的懲罰性排名制度。具體釋義如下:
基本定義
指科舉殿試後,将成績最差的一批考生置于榜單末尾(即“殿”),并取消其進士資格或降低授官等級的制度。該詞由“殿”(末尾)與“罰”(處罰)複合而成,凸顯了末尾淘汰的懲戒性質。
曆史背景與實施方式
在宋、明、清等朝代,殿試作為科舉最高級别考試,由皇帝親自主持。閱卷後,考官會将考生分為三甲:一甲賜進士及第,二甲賜進士出身,三甲賜同進士出身。而成績墊底者(通常為末等10%左右)被列為“殿試末等”,史稱“殿罰”。受罰者可能面臨兩種處置:
文化内涵與社會影響
殿罰制度體現了古代科舉“優中選優”的競争本質,其目的既是維護人才選拔的嚴肅性,亦通過警示作用激勵士子勤學。如清代《欽定科場條例》規定:“殿試後,試卷文理纰缪者,罰停科。”受罰者不僅仕途受阻,更需承受社會聲譽的貶損,故被視為科舉體系中最嚴厲的懲戒手段之一。
參考資料
“殿罰”一詞在漢語中有兩種主要解釋,需結合不同語境理解:
科舉制度中的處罰(權威性較高解釋): 根據《宋史·選舉志一》記載,“殿罰”即“殿舉”,指古代科舉考試中對違規者的處罰措施。例如在北宋乾德年間,朝廷因地方舉薦考生過多,參照後周顯德制度制定了科舉規則,其中包含對舞弊或文理纰缪者的懲罰,如停考若幹科次。這種處罰旨在維護考試公正性。
宮廷懲罰的引申義(民間或比喻性解釋): 部分現代資料将其解釋為古代宮廷中對觸犯皇權者的懲罰,包括體罰、罰金甚至處決,并延伸比喻為對違規者的嚴肅處理。但此說法缺乏權威曆史文獻直接佐證,可能為詞語的通俗化引申。
注意:由于不同來源對“殿罰”的定義存在差異,建議在學術或曆史研究場景中優先采用《宋史》等權威典籍中的科舉處罰解釋;若在文學或口語中使用比喻義,需明确其非字面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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