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gent concerned] 履行(涉及理智、良心和自由意志的)行動或行為的人;對其言行負責任的人
兩個當事人都在撒謊
(1).跟事情有直接關系的人。 巴金 《家》三十:“在 高 家,這一類的事向來是在暗中進行的。當事人反而做了不能過問的傀儡。” 高雲覽 《小城春秋》第三八章:“現在得聽你的意見了,你是當事人啊。” 周而複 《上海的早晨》第三部二七:“﹝ 梅佐賢 ﹞以當事人的身份,非常惋惜地說:‘ 永祥兄 說的真對。’”
(2).法律用語。指民事訴訟中的原告、被告,刑事訴訟中的自訴人、被告。
從漢語詞典角度解釋,“當事人”一詞的含義如下:
指直接參與或涉及特定事件、活動、法律關系的主體,強調其與事件有直接關聯性。例如:
“他是這起糾紛的當事人,最清楚事件經過。”
在法律語境中,“當事人”特指訴訟或仲裁程式中直接承擔權利義務的雙方主體,如原告、被告、申請人等。例如:
“民事訴訟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參與庭審。”(《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在日常語境中可泛指與某事務直接相關的人,隱含“親身經曆者”或“利益攸關方”之意。例如:
“作為項目當事人,他需對結果負責。”
權威參考來源:
注:以上鍊接為相關出版機構官方網站,供進一步查閱權威釋義。
“當事人”是法律術語,指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參與訴訟并受裁判約束的主體。其定義和範圍因訴訟類型和程式階段不同而有所差異,具體可分為以下四類:
當事人是因實體權益糾紛或特定法律事實直接參與訴訟,并受法院裁判約束的主體。例如:民事訴訟中的原告/被告、刑事訴訟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
刑事訴訟當事人
包括: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刑事訴訟法》第108條)。
民事訴訟當事人
狹義指原告和被告,廣義還包括法定代表人、共同訴訟人、第三人等。例如:二審階段稱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行政訴訟當事人
主要指原告(行政相對人)與被告(行政機關),具體稱謂隨程式階段變化。
程式類型 | 一審 | 二審 | 再審(審判監督) |
---|---|---|---|
民事訴訟 | 原告/被告 | 上訴人/被上訴人 | 再審申請人/被申請人 |
刑事訴訟 | 自訴人/被告人 | 同左 | 同左 |
特别程式 | 申請人/債務人等 | - | - |
需要說明的是,非法律語境中“當事人”也可泛指事件的直接參與者,但法律定義具有嚴格限定性。不同訴訟類型的當事人範圍差異顯著,例如刑事訴訟包含被害人,而民事訴訟則包含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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