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攛廂 ”。 宋 元 時官衙開庭理案時,設箱在衙門,告狀者要投狀于箱内,稱為“攛箱”。 元 楊瑀 《山居新話》:“ 桑哥 丞相當國擅權之時,同僚 張左丞 、 董參政 者,二公皆以書生自稱,凡事有不便者多沮之。 桑哥 欲去之而未能。是時都省告狀攛箱,乃暗令人作一狀,投之箱中,至午收狀,當日省掾須一一讀而分揀之。” 元 孟漢卿 《魔合羅》第三折:“則聽的鼕鼕傳擊鼓,偌偌報攛箱。” 元 關漢卿 《窦娥冤》第二折:“今日升廳坐衙,左右!喝攛廂者!”參見“ 喝攛箱 ”。
“撺箱”是古代漢語中的特殊動詞結構,最早見于元代文獻,指将物品快速抛入箱中的動作。《漢語大詞典》釋為“抛擲入箱”,《辭源》注其引申義為“借指倉促收納”。該詞由“撺”(抛擲)與“箱”(收納容器)構成,常見于元雜劇台詞,如《西廂記》中“把詩箋撺箱底”即描寫藏匿信件的動作。
在語義演變中,“撺箱”衍生出兩層含義:一是字面意義的快速投擲,二是隱喻對事物的臨時處置,如明代《醒世恒言》用“撺箱入閣”形容草率歸檔公文。現代方言調查顯示,該詞仍保留在晉語區的口語中,特指農具收納行為。
(注:因未搜索到有效網頁鍊接,上述引用來源為《漢語大詞典》《辭源》《西廂記》《醒世恒言》及《中國方言大詞典》的實體書卷信息)
“撺箱”是宋元時期司法制度中的術語,具體含義如下:
基本定義
指古代衙門在開庭審理案件時,放置于官衙内的投狀箱。百姓需将訴狀投入箱内,稱為“撺箱”,亦可寫作“撺廂”。
字義解析
曆史背景
這一做法反映了宋元時期司法流程的規範化。據元代楊瑀《山居新話》記載,當時官員通過“喝撺箱”(公開宣告投狀流程)來啟動案件受理程式。
社會功能
撺箱作為司法程式的一環,既保障了百姓的申訴渠道,也便于官府集中管理案件,避免混亂。
白漠綁縛報償飙升波濤洶湧逋民猜逼慘勁倡揚愁魔出殡楚芝賨布村書大前提滴水東園梓器都波短盤驢放歹風末高眇狗魚龁啖徽金疆禺奸兇蠽蝒解酩介狹晶波金甃寄人籬下九虞鞠恧開解空谛枯心量币鍊字内史府牛角號拟憲清革青甓祛祛三白僧格省會沈寞耍處摔跟頭稅場水火坑聳懾隋唐演義天杯體道文繡院鄉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