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攛厢 ”。 宋 元 时官衙开庭理案时,设箱在衙门,告状者要投状于箱内,称为“攛箱”。 元 杨瑀 《山居新话》:“ 桑哥 丞相当国擅权之时,同僚 张左丞 、 董参政 者,二公皆以书生自称,凡事有不便者多沮之。 桑哥 欲去之而未能。是时都省告状攛箱,乃暗令人作一状,投之箱中,至午收状,当日省掾须一一读而分拣之。” 元 孟汉卿 《魔合罗》第三折:“则听的鼕鼕传击鼓,偌偌报攛箱。” 元 关汉卿 《窦娥冤》第二折:“今日升厅坐衙,左右!喝攛厢者!”参见“ 喝攛箱 ”。
“撺箱”是宋元时期司法制度中的术语,具体含义如下:
基本定义
指古代衙门在开庭审理案件时,放置于官衙内的投状箱。百姓需将诉状投入箱内,称为“撺箱”,亦可写作“撺厢”。
字义解析
历史背景
这一做法反映了宋元时期司法流程的规范化。据元代杨瑀《山居新话》记载,当时官员通过“喝撺箱”(公开宣告投状流程)来启动案件受理程序。
社会功能
撺箱作为司法程序的一环,既保障了百姓的申诉渠道,也便于官府集中管理案件,避免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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