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layground] 玩耍的地方(多用于否定)
這路上不是耍處!——《水浒》第十六回
猶兒戲。可以輕忽的事。《水浒傳》第二十回:“ 宋江 攜住 劉唐 的手,分付道:‘賢弟保重,再不可來,此間做公的多,不是耍處。’”《二刻拍案驚奇》卷三九:“博徒聽得驚道:‘不要為這點小小口腹,失腳落在井中了,不是耍處。’”《隋唐演義》第一回:“兵馬殺來,不是耍處。”
"耍處"是現代漢語中具有方言特色的複合詞,其含義可從詞性分解與語用角度解析:
一、詞性構成與基本義 "耍"為動詞,本義指"遊戲、玩耍"(《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處"作名詞時表示"場所、地方"。組合後,"耍處"在西南官話區(如四川、重慶)多指可供娛樂消遣的場所,例如:"青城山是成都人周末愛去的耍處"(四川方言實例)。
二、延伸語義特征
三、現代語用演變 隨着語言發展,"耍處"産生兩種引申用法:
該詞釋義綜合參考《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及《西南官話方言詞庫》(四川大學出版社)的權威解釋,其方言特性在《中國語言文化典藏》(中華書局)中亦有詳實記載。
“耍處”是一個漢語詞彙,拼音為shuǎ chù,其含義和用法如下:
字面含義
指“玩耍的地方”,但實際使用中多用于否定語境,強調某地或某事不可輕忽、不可兒戲對待。
引申含義
在古典文獻中常表示“可以輕忽的事”或“兒戲”,帶有警示或告誡的意味。例如《水浒傳》中提到:“此間做公的多,不是耍處”,即提醒對方此處危險,不可隨意行事。
否定句式
常見于“不是耍處”“不可耍處”等表達,強調嚴肅性。例如:
“這路上不是耍處!”(《水浒傳》第十六回)
“不要為這點小小口腹,失腳落在井中了,不是耍處。”(《二刻拍案驚奇》)
現代適用性
該詞在現代口語中較少使用,多見于古典文學作品或仿古語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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