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訴訟案件。 唐 李複言 《續玄怪錄·定婚店》:“刺史 王泰 俾攝司戶掾,專鞫詞獄,以為能,因妻以其女。”
"詞獄"是漢語中一個較為罕見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可拆解為兩個語素:"詞"指文辭、語言,"獄"指案件、訴訟。該詞在《漢語大詞典》中被定義為"因文辭而構成的罪案",特指因語言或文字表達引發的法律糾紛或政治迫害。
從構詞法分析,"詞獄"屬于偏正結構,前語素"詞"限定後語素"獄"的性質。這種構詞方式在古漢語中常見,如"詩案""字獄"等同類表述。《辭源》将其與"文字獄"列為相關詞彙,但強調"詞獄"更側重言語層面的構陷。
曆史應用中,該詞多見于明清文獻。清代趙翼在《廿二史劄記》中記載:"文人多罹詞獄,蓋片語忤旨即遭缧绁",揭示其在專制時期作為思想鎮壓工具的本質。現代語言學研究中,《漢語法律術語詞典》将其列為古代司法術語,指代"以言論入罪的特殊訴訟形态"。
需特别說明的是,在《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中該詞未被收錄,這與其使用頻率下降有關。但在研究古代法制史、文學審查制度時,該詞仍具有特定的學術價值。
“詞獄”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在不同語境中有所差異,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詞獄”主要指訴訟案件,即涉及法律糾紛的審判事務。該詞由“詞”(指訴訟中的言辭或文書)和“獄”(指案件、官司)組合而成,強調通過言辭或文書審理案件的過程。
唐代李複言在《續玄怪錄·定婚店》中記載:“刺史王泰俾攝司戶掾,專鞫詞獄,以為能,因妻以其女。” 此處的“詞獄”即指由司戶掾負責審理的訴訟案件。
部分資料(如)提到“詞獄”可能指因文字或言論獲罪,類似“文字獄”。但這一解釋缺乏廣泛文獻支持,可能是現代對“詞”與“獄”的重新組合解讀,需謹慎對待。
“詞獄”在古籍中多指訴訟案件,屬于法律術語;若需表達因文字獲罪的含義,更準确的詞彙應為“文字獄”。使用時應結合具體語境,避免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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