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貶谪。 晉 葛洪 《抱樸子·省煩》:“執卷從事,案文舉動,黜謫之罰,又在其閒。” 宋 周密 《齊東野語·紹熙内禅》:“太學生 周瑞朝 等六人共一書,訴 汝愚 有大功,不當去位,皆被黜謫。” 清 夏燮 《中西紀事·閩浙再犯》:“上年 廈門 失守,即係伊任内之事,既不殉節,又未黜謫,已屬僥幸苟免。”
黜谪(chù zhé)是漢語中的一個複合詞,由“黜”和“谪”兩個語素構成,均含貶斥、降職之意。以下從權威詞典及古籍用例角度詳釋其義:
黜
《漢語大詞典》釋為“罷免;貶退”,如《論語·微子》載:“柳下惠為士師,三黜。”指多次被免職。其核心義為剝奪官職或地位。
來源:《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1986年)
谪
《古代漢語詞典》釋為“貶官;流放”,如《史記·屈原賈生列傳》:“是時屈平既疏,不複在位,使于齊,顧反,谏懷王曰:‘何不殺張儀?’王悔,追張儀不及。其後諸侯共擊楚,大破之,殺其将唐眜。時秦昭王與楚婚,欲與懷王會。懷王欲行,屈平曰:‘秦虎狼之國,不可信,不如毋行。’懷王稚子子蘭勸王行:‘奈何絕秦歡!’懷王卒行……頃襄王立,以其弟子蘭為令尹。楚人既咎子蘭以勸懷王入秦而不反也。屈平既嫉之……令尹子蘭聞之大怒,卒使上官大夫短屈原于頃襄王,頃襄王怒而遷之。”此處“遷”即“谪”義。
來源:《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2002年)
黜谪指官吏因過失或政治原因被罷免官職并貶至邊遠之地,含雙重懲罰性質。
典型用例:
來源:《明史》(中華書局點校本)
“貶谪”側重降職外放(如白居易貶江州司馬),而“黜谪”更強調“罷免+流放”的雙重懲戒,懲罰程度更重。
唐宋時期,“黜谪”多用于史書及政論,明清小說中漸少,現代漢語中已被“罷免”“貶職”等替代,屬典型文言詞。其語義核心始終圍繞權力剝奪與空間驅逐的複合懲罰機制。
參考來源:
“黜谪”是一個漢語成語,指因過失或政治原因被降職、罷免或流放,常見于古代官員的仕途變動。以下是詳細解釋: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文獻案例,可參考《抱樸子》《齊東野語》等古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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