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村社負責人。 元 馬緻遠 《漢宮秋》第一折:“俺官職頗高如村社長,這宅院剛大似縣官衙。”
村社長是中國古代基層社會治理中的特定職官稱謂,主要存在于元代(1271–1368年)的鄉村組織體系中。其核心含義與職能如下:
村社長由“村社”與“長”複合構成:
負責督促社内農戶繳納糧稅、絲料等賦役,協助裡正、主首完成官府征收任務 。
組織社民墾荒耕種,推廣農桑技術,并定期向官府彙報收成情況(《通制條格·卷十六》)。
調解民間糾紛,監督社民行為,配合官府緝捕盜賊,并推行儒家倫理教化 。
統計社内災情,主持義倉糧食發放,保障基層赈濟落實(《元史·食貨志》)。
村社長制度源于金代“社”制,元代至元七年(1270年)在全國強制推行。其地位低于“裡正”“主首”,但直接管理民戶,屬職役性質,常由地方富戶輪充。明代廢除社制後,該職官逐漸消失 。
權威參考文獻:
“村社長”是一個具有曆史與地域特征的詞彙,具體含義如下:
“村社長”指村社的負責人,主要負責村莊的行政管理和事務協調。在元代文獻中,該詞已出現,如元曲《漢宮秋》提到“俺官職頗高如村社長”,側面反映了其作為基層管理者的地位。
元代村社制度下,“社長”是每50戶編為一社的基層管理者,職能包括:
“村社長”既是一個曆史官職,也是現代農村管理中的實際職位,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其含義。若需進一步了解元代村社制度或現代村幹部體系,可參考相關曆史文獻或地方政策文件。
拜訪被滿編韋波斯館茶場蟬露超形丞倅辭翰村民大紅日子待盡達遂電柱鼎足而三豆萁才分次藁本怪胎孤超古鏡绛服谏争介意擊發緊那羅謹讓稷黍酒局瞘瞜魁累昆嶺浪蝶狂蜂量分陵踰髦俊俛然眠眩瀎破潛水員七十鑽宂脞賞賀杉徑生臉逝景碩德樹屏四馳酸不溜丢縮伏燙鬥讨殺田連阡陌駝馬痿厥文繡污毀烏文香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