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村社负责人。 元 马致远 《汉宫秋》第一折:“俺官职颇高如村社长,这宅院刚大似县官衙。”
村社长是中国古代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特定职官称谓,主要存在于元代(1271–1368年)的乡村组织体系中。其核心含义与职能如下:
村社长由“村社”与“长”复合构成:
负责督促社内农户缴纳粮税、丝料等赋役,协助里正、主首完成官府征收任务 。
组织社民垦荒耕种,推广农桑技术,并定期向官府汇报收成情况(《通制条格·卷十六》)。
调解民间纠纷,监督社民行为,配合官府缉捕盗贼,并推行儒家伦理教化 。
统计社内灾情,主持义仓粮食发放,保障基层赈济落实(《元史·食货志》)。
村社长制度源于金代“社”制,元代至元七年(1270年)在全国强制推行。其地位低于“里正”“主首”,但直接管理民户,属职役性质,常由地方富户轮充。明代废除社制后,该职官逐渐消失 。
权威参考文献:
“村社长”是一个具有历史与地域特征的词汇,具体含义如下:
“村社长”指村社的负责人,主要负责村庄的行政管理和事务协调。在元代文献中,该词已出现,如元曲《汉宫秋》提到“俺官职颇高如村社长”,侧面反映了其作为基层管理者的地位。
元代村社制度下,“社长”是每50户编为一社的基层管理者,职能包括:
“村社长”既是一个历史官职,也是现代农村管理中的实际职位,需结合具体语境理解其含义。若需进一步了解元代村社制度或现代村干部体系,可参考相关历史文献或地方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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