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集市犯令者罰納的錢款。《周禮·地官·廛人》:“廛人掌斂市絘布、總布、罰布、廛布而入於泉。” 鄭玄 注:“罰布者,犯市令者之泉也。” 賈公彥 疏:“謂司市有教令,其人犯之,使出泉。”按,泉、布皆古時錢币名。 唐 柳宗元 《井銘》:“凡用罰布六千三百。”
“罰布”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兩種主要解釋,需結合曆史背景和現代用法進行區分:
古代經濟制度中的含義
根據《周禮·地官·廛人》記載,罰布是古代集市中對違反法令者征收的罰款,屬于周代市場管理的一部分。例如《周禮》提到“廛人掌斂市絘布、總布、罰布、廛布”,鄭玄注解為“犯市令者之泉(錢)也”。唐代柳宗元《井銘》中“凡用罰布六千三百”也印證了這一用途。
現代成語的引申義
現代漢語中,“罰布”演變為成語,比喻受到嚴厲懲罰或重大損失。其起源與古代用布條捆綁犯人的刑罰方式相關,後引申為抽象意義上的打擊。
辨析:
建議結合具體語境判斷詞義,若涉及古籍需參考《周禮》等原始文獻,現代使用則以比喻義為主。
《罰布》指的是對違法犯罪行為進行處罰的一種方式。它是指通過刑法和司法程式對罪犯或違法者進行制裁和懲罰的行為。
《罰布》的拆分部首是網字旁,它的筆畫數是13畫。
《罰布》一詞的來源可以追溯到古代中國法律制度的形成。在古代社會,法律的執行主要通過布告和布告牌進行傳達。違法者被公開處罰的過程中,會将相關罪行和懲罰内容通過布告展示給衆人,以淨化社會風氣,警示他人。
《罰布》的繁體字為「罰佈」。
在古代,「罰布」這個詞的寫法與現代有所不同。它的古體寫法中,「罰」字的形狀較為簡化,而「布」字的布局更加整齊。這種古代漢字的寫法可以通過古籍和碑刻等文物上的字迹得知。
1. 法院對于違法行為将嚴格執行罰布的程式。
2. 罰布是一種有效的手段,可以對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懲戒。
1. 罰金:對罪犯或違法者要求支付一定金額的懲罰。
2. 行刑:執行死刑或其他刑罰。
3. 處罰:對違法者進行懲處。
1. 處罰:對違法者采取一定的懲罰手段。
2. 處分:對違規者進行相應的懲戒。
3. 懲罰:對罪犯或違法者施加相應的懲處。
寬待:對犯罪分子或違法者采取臨時或永久寬容、寬大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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