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集市犯令者罰納的錢款。《周禮·地官·廛人》:“廛人掌斂市絘布、總布、罰布、廛布而入於泉。” 鄭玄 注:“罰布者,犯市令者之泉也。” 賈公彥 疏:“謂司市有教令,其人犯之,使出泉。”按,泉、布皆古時錢币名。 唐 柳宗元 《井銘》:“凡用罰布六千三百。”
罰布是古代中國特有的法律經濟術語,指違反市場管理規定時繳納的布匹作為罰金,主要見于周代市場管理制度。其核心含義與實施背景如下:
罰布制度源于《周禮·地官·司市》,是周代官府管理市場的懲戒手段。當商人違反交易規則(如度量衡不公、商品僞劣、擾亂秩序)時,需繳納布帛作為罰金。布匹在先秦兼具貨币與實物雙重屬性,故罰布既是經濟處罰,也帶有規範商業行為的法律意義。
由“司市”(市場主管官員)及下屬“胥師”“賈師”等監督執行,罰沒布匹納入官府財庫。
小過罰“市刑布”(小額布匹),重犯則罰“質布”(交易契約保證金)或“罰布”(高額罰金),見載于《周禮·地官·廛人》。
通過經濟制裁維護市場誠信,補充官府收入,同時體現“以布代刑”的早期法治思想。
西周至春秋時期,布帛與銅鑄币并行流通,罰布制度反映了實物貨币的支付職能。戰國後金屬貨币普及,罰布逐漸被罰金、罰款等替代,但其“以罰代刑”理念影響後世法律制度,如秦漢的“赀甲盾”(罰繳铠甲盾牌)即屬同類邏輯。
權威參考文獻:
“罰布”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兩種主要解釋,需結合曆史背景和現代用法進行區分:
古代經濟制度中的含義
根據《周禮·地官·廛人》記載,罰布是古代集市中對違反法令者征收的罰款,屬于周代市場管理的一部分。例如《周禮》提到“廛人掌斂市絘布、總布、罰布、廛布”,鄭玄注解為“犯市令者之泉(錢)也”。唐代柳宗元《井銘》中“凡用罰布六千三百”也印證了這一用途。
現代成語的引申義
現代漢語中,“罰布”演變為成語,比喻受到嚴厲懲罰或重大損失。其起源與古代用布條捆綁犯人的刑罰方式相關,後引申為抽象意義上的打擊。
辨析:
建議結合具體語境判斷詞義,若涉及古籍需參考《周禮》等原始文獻,現代使用則以比喻義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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