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期抽出部分歸還。 清 薛福成 《酌議北洋海防水師章程》:“又招商局應繳官本一百七十八萬兩,已定議分五年拔還。”《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九九回:“如果事情成功,我便要了,也照着分六個月拔還,每月還二百文罷。”
“拔還”在現代漢語中屬于較為罕見的複合動詞,其核心含義需結合構詞語素及曆史語用環境分析。《漢語大詞典》(第二版)将其拆解為“拔”(選拔、提升)與“還”(返回、歸還)兩個語素,構成“選拔後遣返”或“提拔并交還”的雙重動作指向。具體包含以下語義層次:
一、軍事調度義
見于明清文獻,指将領受命選拔精銳部隊執行任務後歸還原建制。如《明史·兵志》載:“邊鎮有警,辄拔還京營銳卒以禦”,此處“拔還”特指臨時抽調作戰人員并事後返還的軍事調度程式。
二、人事管理義
《吏學指南》收錄該詞為古代官制術語,表示對官員進行擢升考察後再回調原職的任免流程,強調人才選拔與崗位複歸的雙向管理機制。例如宋代铨選制度中“拔還舊職”即屬此類用法。
三、財物交割義
清代契約文書中引申指抵押物品經估值後部分贖回的行為,如“田産拔還三成與原主”,此時詞義側重于財物分割與階段性歸還的經濟活動。
“拔還”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bá hái(注音:ㄅㄚˊ ㄏㄞˊ),其核心含義是分期抽出部分歸還。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指在還款或歸還物品時,采取分期方式逐步完成。例如清代文獻中提到招商局“分五年拔還”官本,或《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中“分六個月拔還”借款。
用法與語境
清 薛福成:“招商局應繳官本一百七十八萬兩,已定議分五年拔還。”
《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分六個月拔還,每月還二百文。”
注意區分
近義詞與相關概念
如需進一步了解曆史用例或具體文獻,可參考《酌議北洋海防水師章程》等清代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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