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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旦書的意思、城旦書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城旦書的解釋

《史記·儒林列傳》:“ 竇太後 好《老子》書,召 轅固生 問《老子》書。 固 曰:‘此是家人言耳。’太後怒曰:‘安得司空城旦書乎?’” 裴駰 集解:“ 徐廣 曰:‘司空,主刑徒之官也。’《漢書音義》曰:‘道家以儒法為急,比之於律令。’”後以“城旦書”泛稱刑書。 宋 李石 《蓋公堂》詩:“吾家柱下史,不讀城旦書。” 清 趙翼 《題嶺南物産圖六十二韻》:“我昔官其地,吏事困案牘。但翻城旦書,奚暇《爾雅》讀。”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城旦書”是秦漢時期法律文獻中記載的特定司法術語,其核心含義與刑罰制度相關。根據現存文獻考證,“城旦”本指秦漢刑名,屬于勞役刑的一種,而“城旦書”則特指記載此類刑罰實施細則的官方文書。

從詞源學角度分析,“城”指代築城勞役,“旦”表示刑期起始的晝夜更替。《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明确記載:“城旦,三歲刑,完為城旦”,說明該刑罰需服刑三年并參與築城工程。作為配套法律文書的“城旦書”,其内容包含量刑标準、監管方式及刑徒管理制度。

從法律體系演變觀察,《漢書·刑法志》記載漢代将城旦刑細分為“髡鉗城旦”與“完城旦”兩種等級,相應的“城旦書”也隨之形成分類文書體系。這些文書需經禦史機構核驗,收錄于《九章律》的盜律、賊律等篇章,具有國家強制效力。

考古發現佐證了其文獻價值。1975年湖北雲夢出土的秦簡中,編號為《秦律十八種》的竹簡記載了完整的城旦刑適用條款,包括“盜采人桑葉贓不盈一錢,赀徭三旬;滿一錢,耐為城旦”等細則,可視為現存最完整的“城旦書”實物樣本。

該術語在漢代法律改革後逐漸消失,《晉書·刑法志》記載魏新律已将其納入“作刑”範疇。現代學界通過《二年律令》等出土文獻,已重構出秦漢“城旦書”從立案、審判到執行的完整司法流程。

網絡擴展解釋

“城旦書”是一個具有曆史典故的詞彙,其含義可從以下方面解析:

一、詞源與典故

該詞最早見于《史記·儒林列傳》,記載窦太後與儒生轅固生的對話。轅固生貶低《老子》為“家人言”(即普通家訓),窦太後怒斥:“安得司空城旦書乎?”。其中“司空”是秦漢時期掌管刑徒的官職,“城旦”則指一種強制勞役的刑罰(犯人需參與築城等苦役)。窦太後将儒法思想比喻為嚴苛的刑律文書,故“城旦書”最初代指刑書或律令。

二、引申含義

後世以此典故為基礎,将“城旦書”泛化為與刑罰、律法相關的文書,例如宋代李石詩句“不讀城旦書”即表達對刑律的疏離。需要注意的是,部分現代解釋(如形容内容深奧難懂)可能源自對典故的誤讀或混淆,主流含義仍與法律刑責相關。

三、曆史背景補充

“城旦”作為刑罰,在秦漢時期屬于重勞役刑,犯人需服四年築城等苦役,并附加黥面(面部刺字)等肉刑。因此“城旦書”一詞隱含着對嚴苛律法的批判或諷刺意味。

該詞核心含義為“刑書”,源自漢代儒道思想沖突的曆史事件,後演變為律法文書的代稱。建議優先參考《史記》及秦漢法制史研究以獲取權威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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