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史记·儒林列传》:“ 竇太后 好《老子》书,召 辕固生 问《老子》书。 固 曰:‘此是家人言耳。’太后怒曰:‘安得司空城旦书乎?’” 裴駰 集解:“ 徐广 曰:‘司空,主刑徒之官也。’《汉书音义》曰:‘道家以儒法为急,比之於律令。’”后以“城旦书”泛称刑书。 宋 李石 《盖公堂》诗:“吾家柱下史,不读城旦书。” 清 赵翼 《题岭南物产图六十二韵》:“我昔官其地,吏事困案牘。但翻城旦书,奚暇《尔雅》读。”
“城旦书”是秦汉时期法律文献中记载的特定司法术语,其核心含义与刑罚制度相关。根据现存文献考证,“城旦”本指秦汉刑名,属于劳役刑的一种,而“城旦书”则特指记载此类刑罚实施细则的官方文书。
从词源学角度分析,“城”指代筑城劳役,“旦”表示刑期起始的昼夜更替。《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明确记载:“城旦,三岁刑,完为城旦”,说明该刑罚需服刑三年并参与筑城工程。作为配套法律文书的“城旦书”,其内容包含量刑标准、监管方式及刑徒管理制度。
从法律体系演变观察,《汉书·刑法志》记载汉代将城旦刑细分为“髡钳城旦”与“完城旦”两种等级,相应的“城旦书”也随之形成分类文书体系。这些文书需经御史机构核验,收录于《九章律》的盗律、贼律等篇章,具有国家强制效力。
考古发现佐证了其文献价值。1975年湖北云梦出土的秦简中,编号为《秦律十八种》的竹简记载了完整的城旦刑适用条款,包括“盗采人桑叶赃不盈一钱,赀徭三旬;满一钱,耐为城旦”等细则,可视为现存最完整的“城旦书”实物样本。
该术语在汉代法律改革后逐渐消失,《晋书·刑法志》记载魏新律已将其纳入“作刑”范畴。现代学界通过《二年律令》等出土文献,已重构出秦汉“城旦书”从立案、审判到执行的完整司法流程。
“城旦书”是一个具有历史典故的词汇,其含义可从以下方面解析:
该词最早见于《史记·儒林列传》,记载窦太后与儒生辕固生的对话。辕固生贬低《老子》为“家人言”(即普通家训),窦太后怒斥:“安得司空城旦书乎?”。其中“司空”是秦汉时期掌管刑徒的官职,“城旦”则指一种强制劳役的刑罚(犯人需参与筑城等苦役)。窦太后将儒法思想比喻为严苛的刑律文书,故“城旦书”最初代指刑书或律令。
后世以此典故为基础,将“城旦书”泛化为与刑罚、律法相关的文书,例如宋代李石诗句“不读城旦书”即表达对刑律的疏离。需要注意的是,部分现代解释(如形容内容深奥难懂)可能源自对典故的误读或混淆,主流含义仍与法律刑责相关。
“城旦”作为刑罚,在秦汉时期属于重劳役刑,犯人需服四年筑城等苦役,并附加黥面(面部刺字)等肉刑。因此“城旦书”一词隐含着对严苛律法的批判或讽刺意味。
该词核心含义为“刑书”,源自汉代儒道思想冲突的历史事件,后演变为律法文书的代称。建议优先参考《史记》及秦汉法制史研究以获取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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