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出牌。 清 紀昀 《閱微草堂筆記·如是我聞四》:“女家訟於官,官即出牒拘攝。媪已攜女先逃,不知蹤跡。”
"出牒"是古代行政文書制度中的專稱,指官府正式籤發的公文或憑證。該詞由"出"(發布)與"牒"(文書)構成複合詞,始見于唐代法典文獻,後成為曆代行政術語。
一、核心釋義 根據《漢語大詞典》釋義,出牒特指"官府發出的文書",其功能包括:傳遞政令、确認身份權限、記錄司法判決。唐代《公式令》規定,出牒需加蓋官印方具效力,收件方須"受牒承命"。
二、曆史沿革 《唐律疏議·職制律》載"應出牒者,不得違程",說明唐代已形成嚴格的出牒籤發制度。宋代《慶元條法事類》細化出牒格式,要求注明發文衙門、事由及籤發日期。明代《大明會典》記載六部出牒需經尚書畫押。
三、應用場景
四、詞源解析 "牒"字從片從枼,《說文解字》釋為"劄也",本指竹木簡文書。漢代《獨斷》載"牒書,謂簡牒一闆",至魏晉發展為正式公文載體,形成"出牒"的固定搭配。
“出牒”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主要用于官府文書場景。以下是綜合多來源的解釋和分析:
“出牒”指官府發出公文或傳票,類似現代意義上的“籤發官方文書”。例如清代紀昀《閱微草堂筆記》中記載的案例:“女家訟於官,官即出牒拘攝”,意為官府發出傳票拘捕涉案人。
主要見于明清司法文獻,如:
該詞已基本退出日常用語,主要出現在曆史文獻、古裝影視劇或特殊公文場景(如部分寺廟沿用“度牒”制度)。如需查詢更多古籍用例,可參考《漢典》或《閱微草堂筆記》原始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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