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給予降職處分。《新唐書·盧懷慎傳》:“竊見内外官有賕餉狼藉,劓剝蒸人,雖坐流黜,俄而遷復,還為牧宰,任以 江 、 淮 、 嶺 、磧,粗示懲貶,内懷自棄,徇貨掊貲,訖無悛心。”
“懲貶”屬于古漢語中的複合動詞,現代漢語中已不常用。根據《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2012年版)和《古代漢語詞典》(中華書局,2019年修訂版)的釋義,該詞包含雙重含義:
一、懲處與降職(動詞性用法) 指通過法律或行政手段對過失行為進行處罰,并降低其職位等級。如《資治通鑒》載:“官吏貪墨者,必加懲貶”。
二、警戒性批評(名詞性用法) 特指帶有警示作用的負面評價,《文心雕龍》有雲:“懲貶之辭,所以昭炯戒也”,強調通過批判達到規勸目的。
注:該詞在現代《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中未單獨收錄,建議使用者結合具體語境驗證詞義準确性。
“懲貶”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具體含義和用法如下:
基本釋義
指對官員進行降職處分,屬于古代官僚體系中的行政處罰方式。其核心含義是通過降低官職來懲戒過失或違法行為。
字義分解
出處與用法
源自《新唐書·盧懷慎傳》,文中提到官員因貪污腐敗被“懲貶”至偏遠地區(如江淮、嶺碛),但部分人仍不思悔改。該詞多用于描述古代官員因渎職、受賄等行為受到的降級處置。
現代使用
此詞屬于文言詞彙,現代漢語中極少使用,僅在曆史文獻或學術讨論中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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