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e exiled for penal servitude;banish] 充軍;發配
後來到底尋了他個不是,遠遠的充發了才罷。——《紅樓夢》
充軍發配。《儒林外史》第三七回:“是 廣東 一個人充發到 陝西 邊上來,帶着妻子是軍妻。”《紅樓夢》第四回:“後來到底尋了他一個不是,遠遠的充發了纔罷。”《孽海花》第六回:“朝廷大怒,不久就把他革職充發了。”
充發是漢語中具有曆史法律色彩的特殊詞彙,其核心含義指古代刑罰中的“充軍發配”,即罪犯被流放至邊遠地區服役。《漢語大詞典》将其定義為“将犯人發配至邊遠地區充軍”的司法行為,屬于“五刑之外”的補充刑罰制度。
從構詞法分析,“充”取“補充、充當”之義,“發”為“遣送、發落”,二字組合精準概括了該刑罰的強制遷移特性。據《大明律》記載,充發主要適用于“謀逆”“強盜”等重罪,流放地多集中于雲貴、遼東等邊疆區域,既實現懲戒目的,又補充戍邊勞力。
該詞在明清小說中高頻出現,如《醒世姻緣傳》第三十回“将珍哥充發”,《紅樓夢》第一回“充發江南”等文學描寫,印證了其在封建法制中的實際應用場景。《辭海》特别指出,清代充發存在“極邊、煙瘴、邊遠、邊衛、沿海、附近”等六等分級制度。
近義表達包含“流徙”“谪戍”等,但“充發”更強調發配與軍役的雙重屬性。隨着清末司法改革,光緒二十九年(1903年)修訂《大清現行刑律》時正式廢除該刑罰,使其成為漢語法律術語中的曆史詞彙。
“充發”是一個漢語詞語,在不同語境下有明确的曆史和法律含義。以下是綜合多來源的詳細解釋:
“充發”主要指古代刑罰中的充軍發配,即把罪犯押解到邊遠地區服勞役或參軍。這一用法在明清小說和史料中尤為常見。
如需進一步驗證,可查閱《漢語大詞典》或明清司法檔案等權威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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