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泛指刑具。 宋 葉適 《著作正字二劉公墓志銘》:“聽訟,使兩辭自詣,無追呼者。市食挂錢於門,民當其物,持錢而去。邑庭常空,失械索所在。”
械索是由“械”與“索”組合而成的複合詞,在漢語中屬于較為生僻的古代用詞。根據《漢語大詞典》(1997年漢語大詞典出版社)的釋義,“械”本指束縛手腳的刑具,引申為器械、工具;而“索”指繩索或搜尋動作。二者組合後,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兩個層面:
器物功能
指古代用于捆綁或牽引的器械化繩索,常見于軍事、刑獄場景。例如明代茅元儀《武備志》記載的“連環械索”,是由鐵鍊與皮革絞合而成的拘束工具,用于戰場擒敵或牢獄禁锢。
動作行為
引申為通過器械進行強制搜索或控制的行為。《說文解字注》(清代段玉裁注)中提及“械”含強制之義,“索”含求取之義,組合後可解作“以器械迫索”,如宋代獄吏使用的刑訊逼供手段即被稱作“械索口供”。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已罕見使用,但在研究古代法制史、軍事器械時仍具學術價值。相關用法可參考《中國軍事通史》(2003年軍事科學出版社)對冷兵器時代拘束器具的考據,以及《中國法制史》(2010年法律出版社)中關于刑具演變的論述。
“械索”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具體解釋如下:
械索(拼音:xiè suǒ)指泛指刑具,即古代用于拘禁、懲罰犯人的工具,如枷鎖、鐐铐、繩索等。
宋代葉適《著作正字二劉公墓志銘》記載:“邑庭常空,失械索所在。”
(意為:縣衙常空置,刑具不知去向,側面反映治理清明。)
若需進一步探究古代刑罰體系,可參考《說文解字》或宋代司法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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