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産;地方所有的財物。《逸周書·明堂》:“頒度量而天下大服,萬國各緻其方賄。” 朱右曾 校釋:“方賄,土之所有。”《國語·晉語六》:“夫王者成其德,而遠人以其方賄歸之,故無憂。” 韋昭 注:“方,所在之方。賄,財也。”《孔子家語·辯物》:“昔 武王 克 商 ,通道於九夷百蠻,使各以其方賄來貢而無忘職業。” 唐 李商隱 《為荥陽公進賀正銀狀》:“前件銀,出非大冶,貨在中金,敢以元正,式陳方賄。”
"方賄"是古代漢語中較為冷僻的詞彙,其核心含義指代地方進貢的財物。據《漢語大詞典》記載,該詞特指"周代諸侯以土地所産貢獻天子"的貢品制度,常見于先秦典籍。
從詞源結構分析,"方"取《周禮》"辨邦國都鄙之方位"的行政區劃概念,指代諸侯封地;"賄"在《說文解字》中釋作"財也",特指非貨币形态的財物。二者組合構成特定政治經濟制度術語。
現存最早完整記載見于《周禮·天官·大宰》鄭玄注:"方賄,四方諸侯所貢也",強調其具有地域專屬性和禮制強制性特征。根據《三禮辭典》考釋,方賄包含絲帛、珠玉、珍禽等八類貢品,按"任土作貢"原則征收。
現代學者在《中國古代賦稅制度研究》中指出,方賄制度實為早期中央集權體制下的財政管理形式,通過規範地方貢賦維系宗法關系,其征收标準與《禹貢》記載的"五服制"存在制度延續性。
該詞在《春秋左傳注》等文獻中多作曆史制度術語使用,現代漢語已不作為常用詞彙流通,僅見于古代典章制度研究領域。
“方賄”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内容詳細解釋:
基本含義
“方賄”指地方特有的財物或土産,由“方”(所在之地)和“賄”(財物)組合而成,強調某地區的特産或貢品。
詞源與構成
“方賄”是古代文獻中表示地方財物的術語,常見于描述諸侯國或屬地進貢的語境,強調地域性和物質屬性。需注意其與現代“賄賂”一詞的語義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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