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堕民的意思、堕民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堕民的解釋

稱惰民。 紹興 也叫“樂戶”。 元 滅 南宋 後,将俘虜和罪犯集中于 紹興 等地,稱之為“怯憐戶”; 明 編戶籍,統稱為“丐戶”,或為後世“堕民”來源之一。又相傳 宋 将 焦光瓒 率部降 金 , 宋 人引以為恥,乃貶其部卒之籍,稱為“堕民”。或謂指 明 初 張士誠 、 方國珍 的部屬。數百年來被視為“賤民”的一種,不許與一般平民通婚,不許應科舉,多任婚喪喜慶的雜役等事。 清 雍正 時削籍,與平民同列。但與其他居民的界線,解放後才完全消失。 明 徐渭 《會稽縣志諸論·風俗論》:“丐以戶稱,不知其所始,相傳為 宋 罪俘之遺,故擯之,名‘堕民’。” 唐弢 《推背集·堕民》:“ 浙 東有一種被人輕視的民族,他們的聲音笑貌,完全和當地居民一樣;可是兩者中間,卻深深地隔着一條鴻溝。他們叫做堕民……七百餘年來,他們就在悲苦和被人輕蔑的環境下過日子。”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堕民,又稱“怯鄰戶”、“樂戶”、“丐戶”等,是中國曆史上存在于特定地區(尤其以浙東地區如紹興、甯波最為典型)的一個特殊社會階層。其核心含義可歸納為:

  1. 定義與身份: 指曆史上因各種原因(如政治牽連、戰敗被俘、前朝遺民等)被剝奪正常民籍,世代被排斥在士農工商“四民”之外,社會地位極其低下,備受歧視的群體。他們被視為“賤民”,不得與平民通婚、同住、同列,甚至不得參加科舉考試。《辭海》(第七版)将其定義為“舊時在浙江紹興等地存在的受歧視的平民”。

  2. 曆史淵源: 堕民的起源有多種說法,學界尚無定論。主要觀點包括:

    • 宋将焦光瓒部屬降金說:流傳最廣的說法認為,南宋初年,宋将焦光瓒率部降金,金人北退後,其部衆被宋廷貶為“堕民”,永不齒于齊民。此說見于明代徐渭、清代茹敦和等人的記載。
    • 元滅宋後貶斥說:認為元朝滅南宋後,将部分南宋遺民或戰俘貶為賤籍。
    • 明初貶張士誠、方國珍部屬說:認為明朝建立後,将張士誠、方國珍等割據勢力的部分部屬貶為堕民。
    • 越地古“惰民”遺存說:認為與古代越地風俗中存在的“惰民”有關。顧炎武《日知錄》卷十三《降臣》條對此有所考辨。
  3. 社會地位與職業: 堕民被視為“賤業”者,主要從事當時被視為低賤或與“吉兇”相關的職業,如:

    • 婚喪嫁娶服務:擔任吹鼓手、喜娘(送娘子)、伴娘、攙拜、收屍殓葬等。
    • 小商販與小手工業:挑換糖擔、收舊貨(俗稱“換破爛”)、賣雞毛、制作雞毛撣子、捕蛙、捉蛇、理發(舊時亦被視為賤業)等。
    • 民間演藝:在特定時節(如立春、春節)進行“跳竈王”、“跳烏龜”等表演,或說唱新聞、蓮花落等。魯迅在《我談“堕民”》一文中曾描述過他們的生活狀态和職業。
  4. 法律地位的變化與消亡:

    • 堕民制度是封建等級制度的産物。清雍正元年(1723年)曾下诏“除紹興惰民丐籍”,試圖廢除堕民等賤籍,但實際社會歧視根深蒂固,難以根除。
    • 民國時期,政府也頒布過廢除賤民身份、保障其平等權利的法令,但社會歧視依然存在。
    • 直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實行徹底的民主改革,廢除一切封建等級制度,堕民作為一個受歧視的階層才真正獲得解放,融入普通民衆之中,其名稱和特殊身份也隨之成為曆史。

參考資料來源:

網絡擴展解釋

“堕民”是中國元、明、清時期在浙江地區存在的一個特殊群體,指因曆史原因被社會歧視、排斥在“士農工商”階層之外的平民。以下是詳細解釋:

1.曆史背景與來源

2.社會地位與限制

3.地位改善與消亡

4.文化關聯

如需進一步了解,可參考曆史文獻《會稽縣志》或社會學研究中對這一群體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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