堕民的意思、堕民的詳細解釋
堕民的解釋
稱惰民。 紹興 也叫“樂戶”。 元 滅 南宋 後,将俘虜和罪犯集中于 紹興 等地,稱之為“怯憐戶”; 明 編戶籍,統稱為“丐戶”,或為後世“堕民”來源之一。又相傳 宋 将 焦光瓒 率部降 金 , 宋 人引以為恥,乃貶其部卒之籍,稱為“堕民”。或謂指 明 初 張士誠 、 方國珍 的部屬。數百年來被視為“賤民”的一種,不許與一般平民通婚,不許應科舉,多任婚喪喜慶的雜役等事。 清 雍正 時削籍,與平民同列。但與其他居民的界線,解放後才完全消失。 明 徐渭 《會稽縣志諸論·風俗論》:“丐以戶稱,不知其所始,相傳為 宋 罪俘之遺,故擯之,名‘堕民’。” 唐弢 《推背集·堕民》:“ 浙 東有一種被人輕視的民族,他們的聲音笑貌,完全和當地居民一樣;可是兩者中間,卻深深地隔着一條鴻溝。他們叫做堕民……七百餘年來,他們就在悲苦和被人輕蔑的環境下過日子。”
詞語分解
- 堕的解釋 堕 (墮) ò 掉下來,墜落:堕落。堕地。堕馬。堕胎。堕甑不顧(喻對已經過去的事,不作無益的惋惜)。 堕 (墮) ī 古同“隳”,毀壞。 筆畫數:; 部首:土; 筆順編號:
- 民的解釋 民 í 以勞動群衆為主體的社會基本成員:人民。民主。民國。民法。公民(在一國内有國籍,享受法律上規定的公民權利并履行公民義務的人)。國民(具有國籍的人)。 指人或人群:居民。民族。 勞動大衆的,非官方
專業解析
堕民,又稱“怯鄰戶”、“樂戶”、“丐戶”等,是中國曆史上存在于特定地區(尤其以浙東地區如紹興、甯波最為典型)的一個特殊社會階層。其核心含義可歸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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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與身份:
指曆史上因各種原因(如政治牽連、戰敗被俘、前朝遺民等)被剝奪正常民籍,世代被排斥在士農工商“四民”之外,社會地位極其低下,備受歧視的群體。他們被視為“賤民”,不得與平民通婚、同住、同列,甚至不得參加科舉考試。《辭海》(第七版)将其定義為“舊時在浙江紹興等地存在的受歧視的平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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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史淵源:
堕民的起源有多種說法,學界尚無定論。主要觀點包括:
- 宋将焦光瓒部屬降金說:流傳最廣的說法認為,南宋初年,宋将焦光瓒率部降金,金人北退後,其部衆被宋廷貶為“堕民”,永不齒于齊民。此說見于明代徐渭、清代茹敦和等人的記載。
- 元滅宋後貶斥說:認為元朝滅南宋後,将部分南宋遺民或戰俘貶為賤籍。
- 明初貶張士誠、方國珍部屬說:認為明朝建立後,将張士誠、方國珍等割據勢力的部分部屬貶為堕民。
- 越地古“惰民”遺存說:認為與古代越地風俗中存在的“惰民”有關。顧炎武《日知錄》卷十三《降臣》條對此有所考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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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地位與職業:
堕民被視為“賤業”者,主要從事當時被視為低賤或與“吉兇”相關的職業,如:
- 婚喪嫁娶服務:擔任吹鼓手、喜娘(送娘子)、伴娘、攙拜、收屍殓葬等。
- 小商販與小手工業:挑換糖擔、收舊貨(俗稱“換破爛”)、賣雞毛、制作雞毛撣子、捕蛙、捉蛇、理發(舊時亦被視為賤業)等。
- 民間演藝:在特定時節(如立春、春節)進行“跳竈王”、“跳烏龜”等表演,或說唱新聞、蓮花落等。魯迅在《我談“堕民”》一文中曾描述過他們的生活狀态和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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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地位的變化與消亡:
- 堕民制度是封建等級制度的産物。清雍正元年(1723年)曾下诏“除紹興惰民丐籍”,試圖廢除堕民等賤籍,但實際社會歧視根深蒂固,難以根除。
- 民國時期,政府也頒布過廢除賤民身份、保障其平等權利的法令,但社會歧視依然存在。
- 直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實行徹底的民主改革,廢除一切封建等級制度,堕民作為一個受歧視的階層才真正獲得解放,融入普通民衆之中,其名稱和特殊身份也隨之成為曆史。
參考資料來源:
- 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北京:商務印書館,2016. (提供基本定義)
- 夏征農,陳至立 主編.《辭海》(第七版). 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19. (提供較為詳盡的定義和曆史背景概述)
- [明]顧炎武.《日知錄》. (提供關于堕民起源的曆史考證觀點)
- 魯迅.《準風月談·我談“堕民”》. (提供對近代浙東堕民生活狀态的第一手觀察和描述)
- 馮爾康 等.《中國社會史研究》. (相關研究著作,探讨中國曆史上的社會階層與賤民制度)
網絡擴展解釋
“堕民”是中國元、明、清時期在浙江地區存在的一個特殊群體,指因曆史原因被社會歧視、排斥在“士農工商”階層之外的平民。以下是詳細解釋:
1.曆史背景與來源
- 起源于南宋滅亡後,元朝将戰俘和罪犯集中在紹興等地,稱“怯憐戶”。
- 另一種說法認為與宋代将領焦光瓒率部降金有關,其後裔被貶為堕民;或指明初張士誠、方國珍的部屬被貶。
- 明代編戶籍時,将這類人統稱為“丐戶”,成為後世堕民的主要來源。
2.社會地位與限制
- 被視為“賤民”,不得與平民通婚、參加科舉,隻能從事婚喪雜役、戲班樂戶等低賤職業。
- 長期受歧視,甚至被規定需穿戴特殊服飾(如藍色長衫)以區分身份。
3.地位改善與消亡
- 清雍正時期廢除堕民戶籍,允許其轉為平民,但實際社會歧視仍存。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通過立法徹底消除身份界限,堕民群體完全融入社會。
4.文化關聯
- 浙江紹興一帶的堕民又稱“樂戶”,與日本曆史上的“部落民”相似,均屬被邊緣化的群體。
- 近代作家唐弢在《推背集》中描述堕民“七百餘年來在悲苦和輕蔑中生活”,反映了其曆史處境。
如需進一步了解,可參考曆史文獻《會稽縣志》或社會學研究中對這一群體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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