堕民的意思、堕民的详细解释
堕民的解释
称惰民。 绍兴 也叫“乐户”。 元 灭 南宋 后,将俘虏和罪犯集中于 绍兴 等地,称之为“怯怜户”; 明 编户籍,统称为“丐户”,或为后世“堕民”来源之一。又相传 宋 将 焦光瓒 率部降 金 , 宋 人引以为耻,乃贬其部卒之籍,称为“堕民”。或谓指 明 初 张士诚 、 方国珍 的部属。数百年来被视为“贱民”的一种,不许与一般平民通婚,不许应科举,多任婚丧喜庆的杂役等事。 清 雍正 时削籍,与平民同列。但与其他居民的界线,解放后才完全消失。 明 徐渭 《会稽县志诸论·风俗论》:“丐以户称,不知其所始,相传为 宋 罪俘之遗,故摈之,名‘堕民’。” 唐弢 《推背集·堕民》:“ 浙 东有一种被人轻视的民族,他们的声音笑貌,完全和当地居民一样;可是两者中间,却深深地隔着一条鸿沟。他们叫做堕民……七百余年来,他们就在悲苦和被人轻蔑的环境下过日子。”
词语分解
- 堕的解释 堕 (墮) ò 掉下来,坠落:堕落。堕地。堕马。堕胎。堕甑不顾(喻对已经过去的事,不作无益的惋惜)。 堕 (墮) ī 古同“隳”,毁坏。 笔画数:; 部首:土; 笔顺编号:
- 民的解释 民 í 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人民。民主。民国。民法。公民(在一国内有国籍,享受法律上规定的公民权利并履行公民义务的人)。国民(具有国籍的人)。 指人或人群:居民。民族。 劳动大众的,非官方
专业解析
堕民,又称“怯邻户”、“乐户”、“丐户”等,是中国历史上存在于特定地区(尤其以浙东地区如绍兴、宁波最为典型)的一个特殊社会阶层。其核心含义可归纳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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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与身份:
指历史上因各种原因(如政治牵连、战败被俘、前朝遗民等)被剥夺正常民籍,世代被排斥在士农工商“四民”之外,社会地位极其低下,备受歧视的群体。他们被视为“贱民”,不得与平民通婚、同住、同列,甚至不得参加科举考试。《辞海》(第七版)将其定义为“旧时在浙江绍兴等地存在的受歧视的平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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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渊源:
堕民的起源有多种说法,学界尚无定论。主要观点包括:
- 宋将焦光瓒部属降金说:流传最广的说法认为,南宋初年,宋将焦光瓒率部降金,金人北退后,其部众被宋廷贬为“堕民”,永不齿于齐民。此说见于明代徐渭、清代茹敦和等人的记载。
- 元灭宋后贬斥说:认为元朝灭南宋后,将部分南宋遗民或战俘贬为贱籍。
- 明初贬张士诚、方国珍部属说:认为明朝建立后,将张士诚、方国珍等割据势力的部分部属贬为堕民。
- 越地古“惰民”遗存说:认为与古代越地风俗中存在的“惰民”有关。顾炎武《日知录》卷十三《降臣》条对此有所考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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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地位与职业:
堕民被视为“贱业”者,主要从事当时被视为低贱或与“吉凶”相关的职业,如:
- 婚丧嫁娶服务:担任吹鼓手、喜娘(送娘子)、伴娘、搀拜、收尸殓葬等。
- 小商贩与小手工业:挑换糖担、收旧货(俗称“换破烂”)、卖鸡毛、制作鸡毛掸子、捕蛙、捉蛇、理发(旧时亦被视为贱业)等。
- 民间演艺:在特定时节(如立春、春节)进行“跳灶王”、“跳乌龟”等表演,或说唱新闻、莲花落等。鲁迅在《我谈“堕民”》一文中曾描述过他们的生活状态和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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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地位的变化与消亡:
- 堕民制度是封建等级制度的产物。清雍正元年(1723年)曾下诏“除绍兴惰民丐籍”,试图废除堕民等贱籍,但实际社会歧视根深蒂固,难以根除。
- 民国时期,政府也颁布过废除贱民身份、保障其平等权利的法令,但社会歧视依然存在。
- 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实行彻底的民主改革,废除一切封建等级制度,堕民作为一个受歧视的阶层才真正获得解放,融入普通民众之中,其名称和特殊身份也随之成为历史。
参考资料来源:
-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 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 (提供基本定义)
- 夏征农,陈至立 主编.《辞海》(第七版). 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9. (提供较为详尽的定义和历史背景概述)
- [明]顾炎武.《日知录》. (提供关于堕民起源的历史考证观点)
- 鲁迅.《准风月谈·我谈“堕民”》. (提供对近代浙东堕民生活状态的第一手观察和描述)
- 冯尔康 等.《中国社会史研究》. (相关研究著作,探讨中国历史上的社会阶层与贱民制度)
网络扩展解释
“堕民”是中国元、明、清时期在浙江地区存在的一个特殊群体,指因历史原因被社会歧视、排斥在“士农工商”阶层之外的平民。以下是详细解释:
1.历史背景与来源
- 起源于南宋灭亡后,元朝将战俘和罪犯集中在绍兴等地,称“怯怜户”。
- 另一种说法认为与宋代将领焦光瓒率部降金有关,其后裔被贬为堕民;或指明初张士诚、方国珍的部属被贬。
- 明代编户籍时,将这类人统称为“丐户”,成为后世堕民的主要来源。
2.社会地位与限制
- 被视为“贱民”,不得与平民通婚、参加科举,只能从事婚丧杂役、戏班乐户等低贱职业。
- 长期受歧视,甚至被规定需穿戴特殊服饰(如蓝色长衫)以区分身份。
3.地位改善与消亡
- 清雍正时期废除堕民户籍,允许其转为平民,但实际社会歧视仍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通过立法彻底消除身份界限,堕民群体完全融入社会。
4.文化关联
- 浙江绍兴一带的堕民又称“乐户”,与日本历史上的“部落民”相似,均属被边缘化的群体。
- 近代作家唐弢在《推背集》中描述堕民“七百余年来在悲苦和轻蔑中生活”,反映了其历史处境。
如需进一步了解,可参考历史文献《会稽县志》或社会学研究中对这一群体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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