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堕民的意思、堕民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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堕民的解释

称惰民。 绍兴 也叫“乐户”。 元 灭 南宋 后,将俘虏和罪犯集中于 绍兴 等地,称之为“怯怜户”; 明 编户籍,统称为“丐户”,或为后世“堕民”来源之一。又相传 宋 将 焦光瓒 率部降 金 , 宋 人引以为耻,乃贬其部卒之籍,称为“堕民”。或谓指 明 初 张士诚 、 方国珍 的部属。数百年来被视为“贱民”的一种,不许与一般平民通婚,不许应科举,多任婚丧喜庆的杂役等事。 清 雍正 时削籍,与平民同列。但与其他居民的界线,解放后才完全消失。 明 徐渭 《会稽县志诸论·风俗论》:“丐以户称,不知其所始,相传为 宋 罪俘之遗,故摈之,名‘堕民’。” 唐弢 《推背集·堕民》:“ 浙 东有一种被人轻视的民族,他们的声音笑貌,完全和当地居民一样;可是两者中间,却深深地隔着一条鸿沟。他们叫做堕民……七百余年来,他们就在悲苦和被人轻蔑的环境下过日子。”

词语分解

专业解析

堕民,又称“怯邻户”、“乐户”、“丐户”等,是中国历史上存在于特定地区(尤其以浙东地区如绍兴、宁波最为典型)的一个特殊社会阶层。其核心含义可归纳为:

  1. 定义与身份: 指历史上因各种原因(如政治牵连、战败被俘、前朝遗民等)被剥夺正常民籍,世代被排斥在士农工商“四民”之外,社会地位极其低下,备受歧视的群体。他们被视为“贱民”,不得与平民通婚、同住、同列,甚至不得参加科举考试。《辞海》(第七版)将其定义为“旧时在浙江绍兴等地存在的受歧视的平民”。

  2. 历史渊源: 堕民的起源有多种说法,学界尚无定论。主要观点包括:

    • 宋将焦光瓒部属降金说:流传最广的说法认为,南宋初年,宋将焦光瓒率部降金,金人北退后,其部众被宋廷贬为“堕民”,永不齿于齐民。此说见于明代徐渭、清代茹敦和等人的记载。
    • 元灭宋后贬斥说:认为元朝灭南宋后,将部分南宋遗民或战俘贬为贱籍。
    • 明初贬张士诚、方国珍部属说:认为明朝建立后,将张士诚、方国珍等割据势力的部分部属贬为堕民。
    • 越地古“惰民”遗存说:认为与古代越地风俗中存在的“惰民”有关。顾炎武《日知录》卷十三《降臣》条对此有所考辨。
  3. 社会地位与职业: 堕民被视为“贱业”者,主要从事当时被视为低贱或与“吉凶”相关的职业,如:

    • 婚丧嫁娶服务:担任吹鼓手、喜娘(送娘子)、伴娘、搀拜、收尸殓葬等。
    • 小商贩与小手工业:挑换糖担、收旧货(俗称“换破烂”)、卖鸡毛、制作鸡毛掸子、捕蛙、捉蛇、理发(旧时亦被视为贱业)等。
    • 民间演艺:在特定时节(如立春、春节)进行“跳灶王”、“跳乌龟”等表演,或说唱新闻、莲花落等。鲁迅在《我谈“堕民”》一文中曾描述过他们的生活状态和职业。
  4. 法律地位的变化与消亡:

    • 堕民制度是封建等级制度的产物。清雍正元年(1723年)曾下诏“除绍兴惰民丐籍”,试图废除堕民等贱籍,但实际社会歧视根深蒂固,难以根除。
    • 民国时期,政府也颁布过废除贱民身份、保障其平等权利的法令,但社会歧视依然存在。
    • 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实行彻底的民主改革,废除一切封建等级制度,堕民作为一个受歧视的阶层才真正获得解放,融入普通民众之中,其名称和特殊身份也随之成为历史。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扩展解释

“堕民”是中国元、明、清时期在浙江地区存在的一个特殊群体,指因历史原因被社会歧视、排斥在“士农工商”阶层之外的平民。以下是详细解释:

1.历史背景与来源

2.社会地位与限制

3.地位改善与消亡

4.文化关联

如需进一步了解,可参考历史文献《会稽县志》或社会学研究中对这一群体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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