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的意思、涉嫌的詳細解釋
涉嫌的解釋
[be suspected of being involved] 有跟某件事情發生牽連的嫌疑
他因涉嫌刑事案件而被拘留
詳細解釋
有跟某件事情發生牽連的嫌疑。 南朝 梁 何佟之 《雩祭依明堂議》:“至于旱祭舞雩,蓋是籲嗟之義,既非存歡樂,謂此不涉嫌。”《資治通鑒·唐德宗興元元年》:“涉嫌止貽于身患,違義實玷於君恩。”如:他因涉嫌重大刑事案件而被拘留審查。
詞語分解
- 涉的解釋 涉 è 步行過水:涉渡。涉江。跋涉。 到,經曆:涉世(經曆世事)。涉曆。涉險。涉足。 牽連,關連:涉及。涉嫌。涉外(涉及與外國關系的)。交涉。牽涉。涉獵。 動,着(?):涉筆。 筆畫數:; 部首:氵
- 嫌的解釋 嫌 á 可疑之點:嫌疑。避嫌。涉嫌。 厭惡,不滿意:嫌惡(?)。嫌棄。讨人嫌。 怨:盡釋前嫌。嫌隙(由猜疑而形成的仇怨)。 筆畫數:; 部首:女; 筆順編號:
專業解析
“涉嫌”是一個漢語動詞,其核心含義是指某人與某件事有牽連,被懷疑有參與或相關的可能性,但這種關聯尚未被最終證實或定罪。它強調的是一種存在嫌疑的狀态,而非最終的判定結果。
以下是基于權威漢語詞典和語言學著作對其的詳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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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釋義與詞性
- 釋義: 被懷疑與某件事(通常指違法、違規或不當行為)有關聯;有牽涉到某事的嫌疑。
- 詞性: 動詞。在句子中通常作謂語,如“他涉嫌盜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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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詞分析
- “涉”意為“牽連、關連”。
- “嫌”意為“嫌疑、被懷疑”。
- 因此,“涉嫌”字面意思即為“牽涉到嫌疑之中”,形象地表達了某人或某事被動地卷入或被懷疑與不良事件有關的狀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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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場景與語境
- 法律與司法領域: 這是“涉嫌”最常用的語境。當執法機關或司法機關根據初步證據或線索,認為某人有實施犯罪的可能,但尚未經法庭審判定罪時,會使用“涉嫌”。例如:“犯罪嫌疑人張某涉嫌搶劫罪被刑事拘留。”
- 行政與紀律領域: 指公職人員或特定身份人員被懷疑有違反紀律、規章或職業道德的行為。例如:“該官員涉嫌濫用職權,正在接受調查。”
- 社會事件與輿論: 在新聞報道或公衆讨論中,當某人或某機構被懷疑與負面事件有關時,也常用“涉嫌”來表述,此時需注意用詞的準确性和避免诽謗。例如:“該公司涉嫌發布虛假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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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近義詞的區别
- “涉嫌” vs “懷疑”: “懷疑”是一種主觀上的猜想或推測,範圍更廣,不限于負面或違法行為,也不一定有具體證據支撐。“涉嫌”則更正式,通常基于一定的線索或初步證據,指向具體的、往往是負面的行為(尤其是違法違紀行為),并常用于官方或正式表述中。
- “涉嫌” vs “被控”: “被控”指已經被正式起訴或指控,進入了更确定的司法程式階段。“涉嫌”則是更前期的、調查階段的表述,嫌疑程度尚未達到被正式起訴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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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法特點
- 搭配: 常與表示具體罪名的詞語搭配使用,構成“涉嫌 + [罪名/行為]”的結構,如“涉嫌貪污”、“涉嫌詐騙”、“涉嫌抄襲”。
- 主體: “涉嫌”的主體通常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 被動性: “涉嫌”表達的是主體被他人(通常是權威機構或社會輿論)懷疑的狀态,主體本身通常不會主動說自己“涉嫌”某事。
權威引用參考:
-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對“涉嫌”的解釋為:“有跟某件事情有關的嫌疑:~走私 | 他涉嫌此案,已被拘留。” 該詞典由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編,商務印書館出版,是漢語規範化的權威工具書。
- 《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第3版): 解釋為:“被懷疑與某件事有關聯:~受賄 | 此人~此案。” 該詞典由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立項,李行健主編,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語文出版社出版,強調規範性和應用性。
網絡擴展解釋
“涉嫌”是一個法律術語,其含義和適用場景如下:
一、基本定義
“涉嫌”指某人或某事物與某事件存在牽連的嫌疑,但尚未經過法律程式最終确認。例如,公安機關在調查階段可能稱某人“涉嫌盜竊”,表示其有參與盜竊的嫌疑,但未正式定罪。
二、法律程式中的定位
- 調查階段專用
“涉嫌”主要用于立案偵查階段,表明偵查機關(如公安機關、檢察院)基于初步證據認為存在違法可能,但需進一步調查核實。
- 證明标準差異
- 涉嫌階段:需滿足“有證據證明可能存在違法行為”的标準;
- 定罪階段:需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确鑿”的更高标準。
三、法律依據與原則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條和第一百四十一條:
- 未經法院判決,任何人不得被認定為有罪(即“無罪推定原則”),因此調查階段隻能使用“涉嫌”表述。
- 這一措辭體現了法律對公民人權的保障,避免因過早定性對當事人權益造成不可逆影響。
四、與“定罪”的區分
- 涉嫌:僅表示存在嫌疑,可能涉及違法,但未進入司法審判程式;
- 定罪:需經法院審理後确認犯罪事實成立。
例如,某人被“刑事拘留”時稱為“涉嫌犯罪”,而經法院判決後則可能被認定為“罪犯”。
五、實際應用場景
- 法律文書中使用“涉嫌”規範表述(如“涉嫌貪污罪”);
- 媒體報道時需遵循“未經判決不得稱罪犯”的原則。
提示:若涉及具體法律問題,建議咨詢專業律師或參考《刑事訴訟法》等法規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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