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互相議論;辯論。《舊唐書·劉寬夫傳》:“少列 陳岵 進《注維摩經》,得 濠州 刺史。 寬夫 與同列,因對論之,言 岵 因供奉僧進經以圖郡牧。”《景德傳燈錄·慧能大師》:“﹝ 慧能 ﹞寓止廊廡間,暮夜風颺刹幡,聞二僧對論,一雲旛動,一雲風動,往復酬答,未曾契理。”
對論在漢語詞典中的釋義可分為三個層次,結合字源與文獻用例分析如下:
《說文解字》釋為“應無方也”,本義為應答,引申為對應、匹配㈠。
例:《詩經·大雅·蕩》“無言不讎,無德不報”,鄭玄箋:“對,答也。”
《說文》:“議也”,指分析、闡述事理㈡。
例:《論語·憲問》“世叔讨論之”,朱熹注:“論,講明其是非。”
“對論”屬動賓結構,古漢語中多指:
指針對問題或觀點進行回應與辨析。
文獻用例:
含辯論、質證之意,強調雙方觀點交鋒。
例:
現代漢語中,“對論”已非常用詞,其核心含義融入以下表達:
㈠ 許慎《說文解字》(中華書局影印本)
㈡ 段玉裁《說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
㈢ 黎靖德編《朱子語類》(中華書局點校本)
㈣ 釋惠能《壇經》(大正藏刊本)
㈤ 脫脫《宋史》(中華書局點校本)
㈥ 呂叔湘《現代漢語八百詞》(商務印書館)
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92條(法律出版社)
(注:因古籍文獻無直接網絡鍊接,來源标注紙質權威版本;現代文獻引用通行出版物。)
“對論”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兩種主要解釋,需根據上下文區分:
基本含義:指互相議論、辯論或讨論的行為。
出處與示例:
部分低權威性網頁(如、5)将“對論”與愛因斯坦的相對論混淆。需注意:
日常使用“對論”時,通常指代讨論或辯論行為;若涉及物理學術語,應使用“相對論”以避免歧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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