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onclusion of a syllogism] 倫6*理學名詞,三段論法中由前提推衍得出的結果
亦作“ 斷桉 ”。1.審判訴訟案件。《宋史·選舉志一》:“又立新科明法,試律令、《刑統》、大義、斷桉,所以待諸科之不能業進士者。”《新民晚報》1984.10.6:“前後派了三名禦史勘核,均未得出結論。 武則天 又委派善于斷案的 張楚金 前往核辦。”
(2).論斷;結論。 明 李贽 《複鄧石陽書》:“或憑冊籍以為斷案,或依 孔 、佛以為 泰山 歟!” 梁啟超 《申論種族革命與政治革命之得失》:“而多數果足為政治之鵠與否,更當就其國民自身之程度以求之,非可漫然下簡單的斷案也。” 郭沫若 《斷斷集·七請》:“我說的‘有了意識便無論什麼都好’,正和一定要做口號标語詩的斷案搭不上來。”
(3).形式邏輯三段論法中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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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案是漢語中具有雙重含義的詞彙,其核心均指向“做出決定性判斷”,但在不同語境下有顯著差異:
司法審判(動詞/名詞)
指審理案件并做出判決。這是最常見的用法,強調司法機關或裁判者依據事實和法律對糾紛或罪行進行審理并得出結論性裁決的過程。
例:包拯以公正斷案聞名于世。
來源參考:《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邏輯推理(動詞)
指在邏輯學或推理過程中,從已知的前提(大前提、小前提)必然地推導出結論。這是形式邏輯中的關鍵步驟。
例:根據“凡人皆有死”和“蘇格拉底是人”這兩個前提,可斷案得出“蘇格拉底會死”。
來源參考:《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邏輯學大辭典》(上海辭書出版社)。
“斷案”一詞的兩種含義均體現了“分析信息并做出最終判定”的本質,區别在于應用領域:一在司法實踐,一在邏輯思維。其權威釋義均以專業詞典為基準,确保了内容的準确性與專業性。
“斷案”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多重含義,但核心意義與法律和邏輯相關,以下是綜合解釋:
司法審判
指司法機關依法審理案件并作出判決的過程,強調法律權威和程式公正。例如“秉公斷案”即指依據法律公正裁決。
補充說明:古代與現代的斷案流程有所不同,例如唐代需經縣官調查、聽證、上報審核等步驟,現代則更注重證據審查和程式合法性。
訴訟結論
特指對案件的最終判決結果,如“斷案需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
在形式邏輯中,“斷案”指三段論中的結論,即由前提推導出的結果。例如:“凡人皆會死,蘇格拉底是人,故蘇格拉底會死”中,“故”之後的部分即為斷案。
以上内容綜合了法律實務、曆史流程及邏輯學定義,可根據具體需求進一步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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