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濫施刑罰。 唐 柳宗元 《駁複雠議》:“旌與誅莫得而并焉。誅其可旌,茲謂濫,黷刑甚矣;旌其可誅,茲謂僭,壞禮甚矣。”
“黩刑”是一個漢語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濫用刑罰,強調司法行為中的輕率、過度或不當。以下從詞源、結構及文獻應用三方面進行解析:
字義溯源
“黩”本義為污濁(《說文解字·黑部》),引申為輕慢、濫用,如《尚書·說命》中“黩于祭祀”即指輕率對待祭祀。而“刑”指代刑罰制度。二字組合後,“黩刑”特指司法過程中違背法度、過度施罰的行為,帶有貶義色彩。
文獻用例
該詞多見于古代法典批評語境,如《舊唐書·刑法志》載:“若任情黩刑,則民無所措手足”,強調濫用刑罰會導緻社會秩序混亂。清代顧炎武《日知錄》亦言:“法吏黩刑,非國之福”,批判嚴刑峻法對國家的危害。
現代關聯
在當代法學語境中,“黩刑”可對應“刑罰濫用”概念,與“罪刑法定”“比例原則”等現代司法原則形成對比,常被用于讨論司法權邊界問題。
“黩刑”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濫施刑罰,即指在司法或執法過程中過度、不當地使用刑罰手段。以下為具體解析:
基本釋義
該詞由“黩”(意為濫用、輕率)與“刑”(刑罰)組合而成,強調對刑罰權力的不合理使用。例如,唐代柳宗元在《駁複雠議》中批評道:“誅其可旌,茲謂濫,黩刑甚矣”,指出将本應表彰的行為施以刑罰是嚴重的司法濫用。
文獻與用法
該詞多見于古代文獻,尤其是讨論法律與倫理關系的文本中。柳宗元的引用體現了古代文人對司法公正性的關注,強調刑罰需符合禮法規範,避免過度嚴苛或隨意。
現代關聯
當代語境下,“黩刑”可引申為對公權力濫用的批判,例如司法腐敗或量刑不公等現象,但需注意該詞在現代漢語中使用頻率較低,更多作為曆史詞彙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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