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滥施刑罚。 唐 柳宗元 《驳复雠议》:“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黷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
“黩刑”是一个汉语复合词,其核心含义指滥用刑罚,强调司法行为中的轻率、过度或不当。以下从词源、结构及文献应用三方面进行解析:
字义溯源
“黩”本义为污浊(《说文解字·黑部》),引申为轻慢、滥用,如《尚书·说命》中“黩于祭祀”即指轻率对待祭祀。而“刑”指代刑罚制度。二字组合后,“黩刑”特指司法过程中违背法度、过度施罚的行为,带有贬义色彩。
文献用例
该词多见于古代法典批评语境,如《旧唐书·刑法志》载:“若任情黩刑,则民无所措手足”,强调滥用刑罚会导致社会秩序混乱。清代顾炎武《日知录》亦言:“法吏黩刑,非国之福”,批判严刑峻法对国家的危害。
现代关联
在当代法学语境中,“黩刑”可对应“刑罚滥用”概念,与“罪刑法定”“比例原则”等现代司法原则形成对比,常被用于讨论司法权边界问题。
“黩刑”是一个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为滥施刑罚,即指在司法或执法过程中过度、不当地使用刑罚手段。以下为具体解析:
基本释义
该词由“黩”(意为滥用、轻率)与“刑”(刑罚)组合而成,强调对刑罚权力的不合理使用。例如,唐代柳宗元在《驳复雠议》中批评道:“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指出将本应表彰的行为施以刑罚是严重的司法滥用。
文献与用法
该词多见于古代文献,尤其是讨论法律与伦理关系的文本中。柳宗元的引用体现了古代文人对司法公正性的关注,强调刑罚需符合礼法规范,避免过度严苛或随意。
现代关联
当代语境下,“黩刑”可引申为对公权力滥用的批判,例如司法腐败或量刑不公等现象,但需注意该词在现代汉语中使用频率较低,更多作为历史词汇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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