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 唐 代州府副職少尹。少尹,從四品下,掌貳府州之事,故稱。後亦作為縣令副職縣丞的别稱。 唐 穆員 《京兆少尹李公墓志》:“公以貳尹去職,禮優飾終,有以見才拔乎萃,恩超于時。” 唐 李商隱 《祭呂商州文》:“ 渚宮 貳尹,相府中郎,将伸蠖屈,欲復鴛行。” 清 方濬頤 《轉徙馀生記》:“飲罷,同至 城隍山 ,遇同裡 吳康甫 貳尹,所言亦同。”
貳尹是漢語中對古代官職“縣丞”的别稱,屬于縣級行政機構的副職官員,主要職能為輔助縣令(知縣)處理政務。以下從詞源、曆史背景及職能三方面詳細解析:
本義為“副職”“輔助”,《說文解字》釋為“副益也”,引申為居次要地位的職務。
原指古代長官或治理者,如“令尹”“府尹”,後泛指地方行政長官。
組合“貳尹”即“副長官”,特指縣令的副手。
“貳尹”作為縣丞的尊稱,盛行于明清時期。據《明史·職官志》載,縣丞秩正八品,職責為“分掌糧馬、巡捕、水利等務”,佐理縣政。清代沿襲此制,縣丞需協助知縣管理賦稅、戶籍、司法等事務,在知縣空缺時可暫代職權。
此職源于秦漢的“縣丞”,曆代名稱雖有變化(如隋唐稱“丞”,宋稱“縣尉”),但“貳尹”作為雅稱多見于明清文獻,如清代地方志中常以“貳尹”代稱縣丞。
分管戶籍、賦稅征收、倉儲管理及文書案牍,減輕知縣負擔。
明代縣丞常專管水利(如河道治理)、糧運;清代則側重治安巡捕、驿站管理。
知縣因故離任時,縣丞可暫代行職權,維持縣務運轉。
《清稗類鈔》稱縣丞為“貳尹”,反映其地位次于知縣卻高于主簿、典史。
如《乾隆吳江縣志》載:“貳尹陳某督修塘路,民免水患”,凸顯其實際治理角色。
參考資料來源:
“貳尹”是一個曆史官職相關的詞語,其含義在不同曆史時期有所演變,具體解釋如下:
“貳尹”由“貳”(替代、副職)和“尹”(官職)組成,字面意為“副職官員”。最初指唐代州府的副職少尹,屬從四品下,輔助主官處理政務(如《京兆少尹李公墓志》記載)。後來也代指縣令的副職縣丞。
需注意與“二尹”區分:
多用于曆史文獻或古典文學中,例如唐代李商隱的《祭呂商州文》提及“貳尹”職能,明代小說《警世通言》則用“二尹”指代縣丞。
若需進一步了解官職演變或具體案例,可參考漢典、查字典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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