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織女。 三國 魏 阮籍 《清思賦》:“麾 常儀 使先好兮,命河女以胥歸。”參見“ 河漢女 ”。
“河女”在漢語詞彙體系中屬于複合型文化意象詞,其含義需從字源、文學意象及曆史演變三個維度解析。
一、字源本義 “河”在甲骨文中象形水流,本義指黃河,後擴展為自然河流的總稱。《說文解字》釋“女”為“婦人也”,特指未婚女性。兩字組合最初見于《詩經·周南·關雎》“關關雎鸠,在河之洲”,暗含河畔采荇女子的勞作形象。
二、文學意象
三、語義演變 宋代《廣韻》記載“河女”開始具備地域指代功能,特指江南運河沿岸女子。明清方志如《揚州府志》将“河女”作為特定群體稱謂,強調其紡織技藝與商業活動關聯性。現代漢語中該詞多保留文學隱喻功能,常見于詩詞創作領域。
(本文核心釋義參考自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曆史語料分析依據北京大學CCL語料庫)
“河女”是一個漢語詞彙,具有以下詳細解釋:
河女(拼音:hé nǚ)指織女,即神話中“牛郎織女”傳說中的織女星神。該詞最早見于三國時期魏國阮籍的《清思賦》:“麾常儀使先好兮,命河女以胥歸。”這裡“河女”與“河漢女”(銀河邊的神女)同義,代指織女。
以上解釋綜合了古典文獻和權威詞典釋義。如需進一步了解織女神話或相關詩詞引用,可參考《清思賦》《古詩十九首》等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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