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 唐 代州府副职少尹。少尹,从四品下,掌贰府州之事,故称。后亦作为县令副职县丞的别称。 唐 穆员 《京兆少尹李公墓志》:“公以贰尹去职,礼优饰终,有以见才拔乎萃,恩超于时。” 唐 李商隐 《祭吕商州文》:“ 渚宫 贰尹,相府中郎,将伸蠖屈,欲復鸳行。” 清 方濬颐 《转徙馀生记》:“饮罢,同至 城隍山 ,遇同里 吴康甫 贰尹,所言亦同。”
贰尹是汉语中对古代官职“县丞”的别称,属于县级行政机构的副职官员,主要职能为辅助县令(知县)处理政务。以下从词源、历史背景及职能三方面详细解析:
本义为“副职”“辅助”,《说文解字》释为“副益也”,引申为居次要地位的职务。
原指古代长官或治理者,如“令尹”“府尹”,后泛指地方行政长官。
组合“贰尹”即“副长官”,特指县令的副手。
“贰尹”作为县丞的尊称,盛行于明清时期。据《明史·职官志》载,县丞秩正八品,职责为“分掌粮马、巡捕、水利等务”,佐理县政。清代沿袭此制,县丞需协助知县管理赋税、户籍、司法等事务,在知县空缺时可暂代职权。
此职源于秦汉的“县丞”,历代名称虽有变化(如隋唐称“丞”,宋称“县尉”),但“贰尹”作为雅称多见于明清文献,如清代地方志中常以“贰尹”代称县丞。
分管户籍、赋税征收、仓储管理及文书案牍,减轻知县负担。
明代县丞常专管水利(如河道治理)、粮运;清代则侧重治安巡捕、驿站管理。
知县因故离任时,县丞可暂代行职权,维持县务运转。
《清稗类钞》称县丞为“贰尹”,反映其地位次于知县却高于主簿、典史。
如《乾隆吴江县志》载:“贰尹陈某督修塘路,民免水患”,凸显其实际治理角色。
参考资料来源:
“贰尹”是一个历史官职相关的词语,其含义在不同历史时期有所演变,具体解释如下:
“贰尹”由“贰”(替代、副职)和“尹”(官职)组成,字面意为“副职官员”。最初指唐代州府的副职少尹,属从四品下,辅助主官处理政务(如《京兆少尹李公墓志》记载)。后来也代指县令的副职县丞。
需注意与“二尹”区分:
多用于历史文献或古典文学中,例如唐代李商隐的《祭吕商州文》提及“贰尹”职能,明代小说《警世通言》则用“二尹”指代县丞。
若需进一步了解官职演变或具体案例,可参考汉典、查字典等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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