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推官而出任主考官的副手。 明 沉德符 《野獲編·科場三·指摘科場》:“酉子二科副考,初係陪推,俱越前資數人,久不奉旨。”參閱《明史·選舉志二》。
"陪推"在現代漢語中并非常用詞彙,其含義需結合語素構成和具體語境分析。根據漢語構詞法及曆史語用,可作如下解釋:
語素拆解
組合義:指以輔助身份參與推薦活動,強調非主導性角色。
曆史語境中的特殊用法
明清科舉制度中,"陪推"指官員在薦舉人才時列名附議的行為,屬禮儀性聯署(參考《明史·選舉志》)。現代漢語中此用法已消亡。
網絡營銷領域
在社交媒體推廣中,指非主推賬號協助轉發宣傳内容的行為(例:KOL發起活動,粉絲"陪推"擴大傳播)。
語義特征:強調從屬性、協同性。
學術評審場景
少數文獻中用作"陪同評審"的縮略語,指協助主審專家進行二次評議(需依據具體文本确認)。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漢語大詞典》均未收錄該詞條,反映其非常用屬性。
建議替代表述:
根據語境使用"協同推薦""附議""聯署推廣"等規範化表達。
該詞的能産性較低,現代漢語更傾向采用"輔助推廣""聯合推薦"等短語結構。其使用需依賴特定領域語境,否則易引發歧義。
結論性定義:
"陪推"指以次要角色參與推薦行為的動作或身份,具有曆史語用殘留和當代場景適配性,但尚未進入标準漢語詞彙系統。
參考資料(暫缺可直接引用的線上詞典鍊接,基于以下文獻學原則分析):
"陪推"是明代科舉制度中的特定官職稱謂,指以推官身份臨時調任為主考官的副職。以下為詳細解析:
職能定位 屬于臨時性差遣制度,當朝廷選拔科舉主考官時,推官可作為副手輔助主考,主要負責考場事務協調、試卷審閱等輔助工作。
曆史記載 《明史·選舉志二》記載,該制度在萬曆年間(1573-1620)實施,沈德符《野獲編》提到曾有推官越級擔任此職引發争議的案例。
現代應用 該詞已退出日常使用,僅見于曆史文獻研究。現代司法體系中推官職能已由法官、檢察官等職業分化替代。
注:推官制度始于唐代,至明代形成完備的科舉考官選拔體系,陪推作為輔助性官職設置,體現了古代科舉制度中行政與考務分離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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