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推官而出任主考官的副手。 明 沉德符 《野獲編·科場三·指摘科場》:“酉子二科副考,初係陪推,俱越前資數人,久不奉旨。”參閱《明史·選舉志二》。
"陪推"是明代科舉制度中的特定官職稱謂,指以推官身份臨時調任為主考官的副職。以下為詳細解析:
職能定位 屬于臨時性差遣制度,當朝廷選拔科舉主考官時,推官可作為副手輔助主考,主要負責考場事務協調、試卷審閱等輔助工作。
曆史記載 《明史·選舉志二》記載,該制度在萬曆年間(1573-1620)實施,沈德符《野獲編》提到曾有推官越級擔任此職引發争議的案例。
現代應用 該詞已退出日常使用,僅見于曆史文獻研究。現代司法體系中推官職能已由法官、檢察官等職業分化替代。
注:推官制度始于唐代,至明代形成完備的科舉考官選拔體系,陪推作為輔助性官職設置,體現了古代科舉制度中行政與考務分離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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