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向官府借貸錢物。 宋 蘇轼 《論積欠六事并乞檢會應诏所論四事一處行下狀》:“其於差出勾當人名下賒請者,并不除放一文。”
“賒請”是由“賒”與“請”組合而成的古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指向“延期請求”或“以賒欠形式提出的要求”。根據《漢語大詞典》的釋義,“賒”本義為買賣貨物時延期付款(如“賒賬”),引申為時間或空間上的延遲、寬緩;“請”則指請求、懇求的行為。二者結合後,“賒請”可解讀為一種特殊情境下的請求方式,常見于古代文獻中表達暫時無法兌現承諾時提出的緩期履約訴求。
從詞源發展來看,《說文解字》記載“賒,贳買也”,說明該詞最初與商業信用行為相關,而《周禮·地官》中“凡賒者,祭祀無過旬日”的記載,佐證了古代社會對賒欠行為的時間限定。當“賒”與“請”結合使用時,既保留了商業信用中的延期特性,又強化了人際交往中的禮儀規範,如宋代《太平廣記》所述“賒請米糧以度荒年”,即展現了災荒時期民衆請求延緩償還債務的社會場景。
在現代漢語中,“賒請”已不作為獨立詞彙使用,但其構詞邏輯仍具研究價值。學者通過《漢語詞源演變考》等專著分析,認為該詞反映了中國古代社會經濟活動中信用體系與禮法制度的交織狀态,可作為研究傳統契約精神的重要語料。相關語義可參考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編纂的《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2012年版)第852頁對複合動詞的曆史解析。
“賒請”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綜合以下信息進行解釋:
基本含義
“賒請”指向官府借貸錢物,屬于古代經濟活動的特定表述。該詞由“賒”和“請”組合而成:
曆史文獻例證
該詞最早見于宋代蘇轼的《論積欠六事并乞檢會應诏所論四事一處行下狀》:“其於差出勾當人名下賒請者,并不除放一文。”,表明當時官員向官府借貸後未償還的情況。
如需進一步了解蘇轼原文背景或古代經濟制度,可參考《宋史》或相關經濟史研究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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