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召軍士以補軍額。因 宋 時在軍士臉上刺字,故稱。《宋史·兵志七》:“﹝ 廣西 都鈐司奏﹞今兵闕六分,欲乞本路、鄰路有犯徒并杖以下情重之人,除配 沙門島 、 廣南 遠惡并犯強盜兇惡、殺6*人放火、事幹化外并依法外,餘并免決刺填。” 宋 李綱 《條陳防冬利害事件劄子》:“朝廷近降指揮,令招充闕額禁軍,誠為得策。然必令刺填 洪州 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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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填”是漢語中較為罕見的複合動詞,其含義需結合構詞法與曆史用例分析。根據《漢語大詞典》中“刺”與“填”的義項考釋,“刺”可表“名冊登記”或“征召”義(如《木蘭詩》中“軍書十二卷,卷卷有爺名”的戶籍關聯),而“填”則含“補充、充抵”之意(如《漢書》中“填池陂”的填補行為)。兩字組合後,“刺填”在明清文獻中特指戶籍制度中的強制補充行為,例如《明會典》記載的“刺丁填軍”,即按名冊征調民戶填補軍隊缺額。
該詞在近代方言中衍生出“強制頂替”的引申義,如清代方志《閩雜記》載“鄉民刺填夫役,苦不堪言”,指官府強行攤派勞役。現代語言使用中,該詞多保留于曆史研究領域,普通語境已鮮見。
“刺填”是宋代軍事制度中的特定術語,其含義和背景可歸納如下:
基本定義
指通過強制征召軍士補充軍隊缺額的做法。具體操作是在士兵臉上刺字,作為身份标識,防止逃亡。這一制度多見于宋代文獻記載。
實施背景
根據《宋史·兵志七》記載,當軍隊缺員時(如廣西駐軍缺額達六成),會征召犯有徒刑或杖刑的罪犯充軍。但重刑犯(如殺人、放火者)不在此列。
刺字的具體作用
曆史争議
李綱在奏折中提到,雖然朝廷允許招募新兵補充缺額,但強制刺字可能影響招募效果,反映出當時對此制度的争議。
補充說明:該制度與宋代“黥刑”(面部刺字)有直接關聯,體現了古代“刑兵合一”的治理特點。刺字内容通常包含軍隊番號或駐地信息,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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