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審理處刑結束。 明 沉璟 《義俠記·薄罰》:“謝青天把 王婆 斷訖,且到戲房中别作道理。”
“斷訖”是漢語中較為專業的司法術語,指案件審理結束後作出最終判決的行為,強調裁決過程的終結性和法律效力的确立。該詞由“斷”(裁決)與“訖”(完畢)組合而成,常見于古代法律文書或曆史文獻中。
從詞源角度看,“斷訖”最早可追溯至唐代法典《唐律疏議》中對案件審結流程的記載,例如“凡獄案具,須依律斷訖,不得稽留”。明清時期沿用此表述,如《大明律》規定“刑部覆核重案,須以證據确鑿斷訖”。現代漢語中,該詞多用于法律史或古籍研究領域。
引用來源:
“斷訖”是一個漢語詞語,主要用于古代司法語境中,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含義
“斷訖”指審理案件并完成刑罰判決的過程,即案件審理結束且刑罰已執行完畢。例如明代沈璟《義俠記·薄罰》中“謝青天把王婆斷訖”即表示對王婆的審判和處罰已終結。
字義拆分
“斷訖”強調司法審判的終結性,需結合“斷”的裁決義與“訖”的完成義理解。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義俠記》原文或古代司法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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