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誣供牽連。 元 吳昌齡 《張天師》第三折:“見放着正名師,不是、不是胡攀指,誰教你隱藏下這個可喜的女孩兒。” 明 沉德符 《野獲編·列朝一·從龍誅賞迥異》:“又勒 懋 攀指 綸 罪,遂逮至京。”
攀指是漢語中具有雙重含義的複合動詞,其釋義可從權威辭書中獲得系統闡釋:
一、誣告牽連義 釋義:在訴訟中捏造事實牽連他人。該義項源自古代司法語境,《漢語大詞典》收錄此解,王力《古代漢語》教材中亦引《漢書》用例:"獄吏勸其攀指同僚"(來源:商務印書館《古代漢語通論》)。現代法律文書中仍保留此用法,特指刑事案件中的誣陷行為。
二、攀附接觸義 釋義:通過肢體接觸依附他物。此解見于《現代漢語規範詞典》(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例證如:"登山者攀指岩縫以借力"。《辭海》第七版收錄該動詞用法,強調其"手指抓附"的核心動作特征(來源:上海辭書出版社《辭海》語詞分冊)。
該詞源流可追溯至漢代,本義為"引拽",後經詞義分化形成現代雙解。《說文解字注》段玉裁釋:"凡自上援下曰攀,自下援上亦曰攀",揭示其雙向施力特征(來源:中華書局《說文解字注》)。當代語用中需結合具體語境辨析詞義。
“攀指”是一個具有特定曆史和法律背景的詞語,其核心含義為誣告并牽連他人,常見于古代文獻或司法語境中。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根據,“攀指”指“誣供牽連”,即在供詞中虛構事實,将無辜者牽連進案件。例如,元雜劇《張天師》中“胡攀指”即強調無端牽連的行為。
曆史用例
與“攀”字本義的聯繫
“攀”本義為“拉、牽”(如《廣雅》釋為“引也”),引申為“拉扯關系”或“牽連”。因此,“攀指”可視為“攀”在司法語境中的延伸,強調通過供詞将他人拉入案件。
現代適用性
該詞多用于曆史或文學研究,現代法律術語中較少使用,但可借喻無端牽連他人的行為。
“攀指”是古代司法中通過虛假供詞牽連他人的行為,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其誣告與構陷的雙重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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