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拼命。 宋 王偁 《東都事略·章惇傳》:“能自判命者,能殺6*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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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命”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拼命”或“豁出性命”,主要用于文學表達和曆史文獻中。具體解析如下:
詞義核心
“判命”指不顧性命地行動,常與“拼命”同義,表示以極端方式冒險或抗争。如宋代王偁《東都事略》記載:“能自判命者,能殺人也”(,)。
構詞解析
“判”有“決斷”之意,“命”指性命,組合後體現“決然舍命”的語境。
該詞在古典詩詞中多用于渲染決絕氛圍:
現代漢語中,“判命”已較少使用,多見于古籍研究或文學創作。其近義詞包括“搏命”“舍命”等,但更強調主觀決斷的意味。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籍中的具體語境,可查閱相關詩詞原文或曆史典籍。
判命是指根據法律或其他規定,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進行判定是否應該刑罰或死刑的行為。
判命的部首是刀刂,并由4畫組成。
判命一詞的來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的中國法制文化。在古代社會中,刑罰多采用死刑,而判命就是指對罪犯進行死刑判決的行為。
判命的繁體字為「判命」。
在古代的漢字寫法中,判命的寫法并沒有太大的變化,基本上與現代寫法保持一緻。
1. 法官判命後,犯罪嫌疑人被************。
2. 這個案件需要經過公正的法律程式,才能判命。
1. 判罪: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進行判定是否犯罪。
2. 判刑:根據法律規定,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進行判決刑罰。
3. 判決:法院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作出的裁判決定。
1. 定罪: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
2. 決定刑罰:裁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罰。
寬宏:指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寬大處理,不予追究或減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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