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指判決書上的話。亦泛指斷語;結論。 郭沫若 《<侈靡篇>的研究》:“把‘農’視為‘本業’,‘商’視為‘末業’,也就是這種鬥争的判辭。”
判辭是漢語中具有特定法律與文學價值的專業術語,主要包含以下核心含義:
一、定義與功能
判辭指古代官員審理案件時撰寫的裁決文書,兼具司法效力與公文規範。其核心功能是通過邏輯論證和法理闡釋,明确案件性質并作出最終裁斷。
二、曆史演變
三、文體特征
典型判辭包含三部分:
四、現代延伸
當代司法實踐中,判辭演化為“判決書”,但學術研究仍沿用古稱指代古代裁判文書,尤其在法制史與文學史交叉領域。
“判辭”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判辭”原指判決書中的文字表述,後引申為對事物作出的斷語或結論。例如郭沫若在學術研究中,将“農為本業,商為末業”稱為“鬥争的判辭”,即指這一觀點是經過分析後的最終結論。
在部分語境中,“判辭”被視作成語,表示基于客觀标準的判斷與評價,需排除主觀情感影響。例如對曆史事件的評價需依據事實,避免個人偏見。
需注意“判辭”與“判詞”的細微差異:
若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曆史用法,可參考郭沫若相關研究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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