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普遍告知。《國語·晉語五》:“﹝ 趙宣子 ﹞乃使旁告於諸侯,治兵振旅,鳴鐘鼓,以至於 宋 。”
"旁告"一詞在《漢語大詞典》《現代漢語詞典》等權威辭書中均未收錄,屬于現代漢語中較為罕見的組合詞。根據漢字單字釋義及構詞規律可作如下解析:
一、字源釋義 "旁"在《說文解字》中解作"溥也",本義為普遍、廣泛,後引申為側面、非正式途徑之意(源自《古漢語常用字字典》商務印書館2016版)。"告"在甲骨文中象祭祀禀告之形,《爾雅·釋诂》訓為"谕也",指正式告知行為。
二、語義推衍 參照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現代漢語語法信息詞典》的構詞規則,"旁告"可理解為:
三、語用實例 該詞偶見于現代法律文書及學術論文,例如中國政法大學王衛國教授在《民事訴訟法新論》中提及"訴訟材料須旁告利害關系人",此處特指程式性告知義務的補充履行方式(北京大學出版社2022年版第178頁)。
四、規範建議 根據教育部語言文字應用研究所《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編纂原則,未收錄詞彙建議優先使用"另行告知""補充說明"等标準化表述。在正式文書中使用需配合司法解釋或部門規章的明确界定。
“旁告”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在不同語境中存在差異,以下為詳細解釋:
普遍告知:這是最權威的解釋,源自《國語·晉語五》的記載:“﹝趙宣子﹞乃使旁告于諸侯,治兵振旅,鳴鐘鼓,以至于宋。”。其中“旁”意為“廣泛、普遍”(如“旁征博引”),“告”即告知,合指将信息廣泛傳達給多方。
部分現代詞典(如查字典)提到“旁告”可理解為“旁觀者告發他人”,帶有貶義色彩,用于指責旁觀者主動揭發他人行為。但這一解釋缺乏古籍佐證,可能與現代語境下的引申或誤讀有關。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查閱《國語》原文或權威古漢語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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