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eek guarantor] 籤署文書,負責擔保
具保釋放
謂籤署文書,負責擔保。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錢穀·催征》:“如果勝任,即令圖裡并的當有身家之人,具保投認。”
“具保”是一個法律和行政領域常用的術語,其核心含義為通過籤署文書或提供擔保的方式承擔責任。具體可從以下三方面理解:
指由個人或機構籤署書面文件,為他人或事務提供擔保。例如在行政流程中,需由有信譽的第三方(如殷實人士或商鋪)出具保證書,确保被擔保人履行義務(如按時繳納稅款)。
在法律程式中特指保釋制度,即被告通過提交保證金、有價證券或保證書,向法院申請停止羁押,并承諾隨傳隨到。這一過程需符合法定條件,常見于刑事訴訟的取保候審環節。
該詞最早見于清代文獻《福惠全書》,記載了清代催征稅款時要求“有身家之人具保投認”的行政制度,說明其作為擔保機制在中國已有數百年曆史。
需注意:具保需通過正式文書實現法律效力,與口頭擔保有本質區别。具體操作細節可能因地區或案件類型存在差異,建議在實際應用中參考當地法規。
《具保》是一個漢字詞語,意為“擔保”或“承保”。它是由兩個部分組成的,分别是“具”和“保”。
《具保》的部首是“⺡(纟)”,屬于“纟(納綱中的部首)”;筆畫數為12畫。
《具保》是由古代漢語演變而來的。在繁體中,它的寫法為“具保”。
在古代漢字的寫法中,《具保》是以象形為基礎進行構造的。它的字形由兩個部分組成,上面的部分表示“具體”、“實物”,下面的部分代表“保護”、“保障”。
1. 他願意為這筆交易提供具保。
2. 保險公司承保了他的財産。
補保、保單、保護、保險、保證、保障、保管
擔保、負責、質押、抵押
取消、解除、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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