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攤派征收。 明 何良俊 《四友齋叢說·史九》:“蓋各裡派徵錢糧,譬如本戶該徵白銀十兩,但納串二三兩與糧裡,收去銀三四兩,則糧裡絶不敢至其家催辦矣。”《清會典事例·戶部·計屯貼運》:“赤軍四百八十名,按名派徵運費銀一兩三錢三分。”
"派徵"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在現代漢語中使用頻率較低,主要出現在曆史文獻或特定語境中。其含義需結合構詞法和曆史用法進行解析:
派徵(pài zhēng)
由“派”與“徵”複合而成:
合義:指官府按計劃分派任務或征收賦稅、勞役的行為,強調自上而下的指令性分配。
賦稅征收
古代官府将稅賦額度按戶或區域分派征收,如明代“一條鞭法”中“量地計丁,派徵銀兩”(《明史·食貨志》)。
例:“州縣按田畝派徵糧稅,歲終彙繳。”
勞役分派
指攤派徭役任務,如修河、築城等公共工程的人力調配。
例:“河工緊急,派徵民夫五千以築堤防。”(《清會典事例》)
軍事調遣
偶見于兵制文獻,指分派征兵名額至地方。
例:“邊關告急,派徵壯丁充營伍。”
“派徵”是漢語行政詞彙演變的标本,反映古代國家治理中“計劃性分配”的核心邏輯(參考:王力《漢語史稿》)。
與“攤派”“征調”等詞近義,但更強調官方系統性分配,區别于臨時性征斂(如“橫征暴斂”)。
《漢語大詞典》(第二版)
收錄“派徵”詞條,釋義為“分派征收賦稅或徭役”。
鍊接:商務印書館《漢語大詞典》線上版(需訂閱訪問)
《明史·食貨志》
記載明代賦役制度中“派徵”的具體實施,如:
“凡賦役,量地計丁,丁糧畢輸于官。一歲之役,官為佥募……皆計畝派徵。”
《清文獻通考》
詳述清代田賦征收流程,多次使用“按畝派徵”等表述。
“派徵”作為曆史行政術語,凝結了中國古代賦役制度的特點。其語義在現代雖已淡化,但對理解傳統社會治理邏輯具有重要價值。
“派徵”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pài zhēng,其核心含義是攤派征收,常見于曆史文獻中,多指強制性的稅務或物資征調。以下是詳細解釋:
攤派征收
指官府或權力機構按一定比例或标準強制征收錢糧、物資等。例如《清會典事例》提到“按名派徵運費銀”,即按名冊強制征收運輸費用。
曆史背景
該詞多見于明清時期,如明代何良俊在《四友齋叢說》中描述:“各裡派徵錢糧,本戶該徵白銀十兩,但納串二三兩與糧裡……” 反映了當時基層賦稅攤派的現象。
部分資料(如)将其解釋為“指派人員招募”,但根據權威典籍(如漢典)及曆史用例,“攤派征收”是更準确的釋義。若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四友齋叢說》《清會典事例》等原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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