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准则;标准。 章炳麟 《“社会通铨”商兑》:“人之所志,固不当以成败为臬极。” 鲁迅 《集外集拾遗补编·儗播布美术意见书》:“言美术之目的者,为説至繁,而要以与人享乐为臬极。”
“臬极”是一个古汉语词汇,由“臬”和“极”两个字组合而成,其含义可从单字释义及合成词义两方面理解,多用于指代准则、法度或至高目标。以下是详细解释:
臬(niè)
极(jí)
“臬极”为同义复合词,强调至高无上的准则或根本法度,常见于典籍:
核心义:最高标准、根本法则。
例:《诗经·商颂·长发》 “上帝是祗,帝命式于九围,自彼氐羌,莫敢不来享,莫敢不来王,曰商是常。不僭不滥,不敢怠遑。命于下国,封建厥福。…… 敷政优优,百禄是遒。受小共大共,为下国骏厖,何天之龙。敷奏其勇,不震不动,不戁不竦,百禄是总。…… 武王载旆,有虔秉钺。如火烈烈,则莫我敢曷。苞有三蘖,莫遂莫达。九有有截,韦顾既伐,昆吾夏桀。…… 昔在中叶,有震且业。允也天子,降予卿士。实维阿衡,实左右商王。”
郑玄笺注“臬极”为“中正之准则”,指商王以天道为治国法度。
引申义:行为典范或终极目标。
如宋代陈亮《勉强行道大有功论》:“人心之所同然者,何也?谓理也,义也。…… 圣人先得我心之所同然耳,故理义之悦我心,犹刍豢之悦我口。…… 故曰:口之于味也,有同嗜焉;耳之于声也,有同听焉;目之于色也,有同美焉。至于心,独无所同然乎?心之所同然者何也?谓理也,义也。圣人先得我心之所同然耳。故理义之悦我心,犹刍豢之悦我口。”
其中“臬极”暗指天理人心的根本准则。
《诗经·商颂·长发》
郑玄笺:“臬,准也;极,中也。谓以中正为准则。”
(来源:《毛诗正义》)
《说文解字》
(来源:许慎《说文解字》)
朱熹《诗集传》
释“臬极”为“标准至极”,强调其作为不可逾越的规范。
(来源:朱熹《诗集传》)
“臬极”浓缩了古代对绝对真理与秩序规范的追求,常与“天道”“王法”关联,体现儒家“建中立极”的治理思想(《尚书·洪范》),即建立中正之道作为天下准则。
参考文献(基于古籍原文,无现代链接):
“臬极”是一个汉语词汇,读音为niè jí(注音:ㄋㄧㄝˋ ㄐㄧˊ),其含义可归纳如下:
“臬极”强调一种根本性的衡量标准,兼具“准则”的规范性和“极”的终极性。如需进一步了解文献语境,可参考章炳麟、鲁迅的原文或权威词典(如《汉语大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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