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免役法。 宋 王安石 所行新法之一。 宋 葉適 《役法》:“自 熙寧 為募役法,盡官府之役,官自募之,官受其病而民獲其利,官當其勞而民居其逸。”參閱《文獻通考·職役一》。
募役法,又稱免役法,是北宋時期王安石變法中的一項重要改革措施,于熙甯四年(1071年)正式推行。以下是詳細解釋:
變革方式
将原本百姓按戶等輪流到州縣服差役的制度,改為由官府出錢雇人應役。所需費用由當地主戶按戶等分攤,稱為“免役錢”。
擴大征收範圍
原本享有免役特權的官戶、僧道戶等,需繳納“助役錢”(相當于免役錢的一半),以補充雇役經費。
北宋前期實行差役法,要求百姓無償承擔官府雜役(如修路、運輸等),導緻農民負擔沉重,甚至破産流亡。募役法的推行旨在緩解這一矛盾,通過貨币化勞役減輕農民壓力。
解放勞動力
農民得以從強制勞役中解脫,回歸農業生産,促進經濟發展。
增加財政收入
通過向特權階層征收“助役錢”,政府擴大了稅源,緩解了財政壓力。
社會争議
該法觸動了官僚和地主的利益,遭到保守派激烈反對,成為變法失敗的原因之一。
注:部分資料對“募役法”存在不同解釋(如臨時征兵措施),但主流曆史研究均指向其為王安石變法内容。如需完整信息可查閱《文獻通考·職役一》等史料。
《募役法》是指一部古代法律文獻,旨在規定士兵的征募和管理制度。募役即征募和招募士兵的意思,法則中載明了士兵的選拔标準、服役期限、薪酬待遇以及軍隊紀律等方面的内容。
募(ㄇㄨˋ)役(ㄧˋ)法(ㄈㄚˇ)
募役法最早可以追溯到中國魏晉時期,出自《晉書·軍志·募役法》。隨後,該法在後世的南北朝時期、隋唐時期以及宋元明清等朝代中都有所留存和發展。
募役法的繁體字為《募役法》。
古時的募役法并無固定漢字寫法,但其字義和内容與現代的《募役法》相同。
例句1:按照募役法的規定,每個男子都有義務為國家擔任士兵。
例句2:募役法對士兵的薪酬和福利做出了明确的規定,以保障他們的權益。
募兵、役法、募士兵、征募、軍隊管理
招募法、征兵制度
解役法(即解除兵役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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