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免役法。 宋 王安石 所行新法之一。 宋 葉適 《役法》:“自 熙寧 為募役法,盡官府之役,官自募之,官受其病而民獲其利,官當其勞而民居其逸。”參閱《文獻通考·職役一》。
募役法是北宋時期王安石變法推行的核心政策之一,又稱“免役法”。該法改革了傳統的差役制度,規定民戶按戶等高低向官府繳納“免役錢”,原本由民戶輪流承擔的差役改由官府雇傭專人完成。這一制度于熙甯四年(1071年)正式實施,主要包含三個層面:
一、核心機制
二、曆史作用
三、制度沿革 此法源自唐代“納資代役”傳統,經範仲淹等先賢局部試驗,最終由王安石系統化推廣。其創新在于建立財政雇傭機制,标志着中國古代徭役制度向貨币稅制的轉型(參考《中國賦役制度史》第三章)。
文獻依據:
募役法,又稱免役法,是北宋時期王安石變法中的一項重要改革措施,于熙甯四年(1071年)正式推行。以下是詳細解釋:
變革方式
将原本百姓按戶等輪流到州縣服差役的制度,改為由官府出錢雇人應役。所需費用由當地主戶按戶等分攤,稱為“免役錢”。
擴大征收範圍
原本享有免役特權的官戶、僧道戶等,需繳納“助役錢”(相當于免役錢的一半),以補充雇役經費。
北宋前期實行差役法,要求百姓無償承擔官府雜役(如修路、運輸等),導緻農民負擔沉重,甚至破産流亡。募役法的推行旨在緩解這一矛盾,通過貨币化勞役減輕農民壓力。
解放勞動力
農民得以從強制勞役中解脫,回歸農業生産,促進經濟發展。
增加財政收入
通過向特權階層征收“助役錢”,政府擴大了稅源,緩解了財政壓力。
社會争議
該法觸動了官僚和地主的利益,遭到保守派激烈反對,成為變法失敗的原因之一。
注:部分資料對“募役法”存在不同解釋(如臨時征兵措施),但主流曆史研究均指向其為王安石變法内容。如需完整信息可查閱《文獻通考·職役一》等史料。
案秤白雲山蚌醬便是琕琫炒冷飯朝欷暮唶宸掖串花存執遁名匿迹哆哩哆嗦放想粉飾太平公引拱揖指撝廣利光譜鬼迷心竅過關契駭人聽聞洪伐宦場活用賈仇绛驺曒映解情緊逼進候糾纏即早砍削課法兩面光淩迸木铎撚撚轉兒牛蘈匹比剖符衾服青史氏歧誤榮悴如左右手桑鳸僧衣身幹神光失落受禮水晶宮厮耨泰遠天公地道駝蹏雞宛曲秈稻賢賢易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