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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役法的意思、募役法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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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役法的解释

即免役法。 宋 王安石 所行新法之一。 宋 叶适 《役法》:“自 熙寧 为募役法,尽官府之役,官自募之,官受其病而民获其利,官当其劳而民居其逸。”参阅《文献通考·职役一》

词语分解

专业解析

募役法是北宋时期王安石变法推行的核心政策之一,又称“免役法”。该法改革了传统的差役制度,规定民户按户等高低向官府缴纳“免役钱”,原本由民户轮流承担的差役改由官府雇佣专人完成。这一制度于熙宁四年(1071年)正式实施,主要包含三个层面:

一、核心机制

  1. 将按户等强制征调的差役(如衙前、里正等职务)转为官府雇人充任
  2. 民户按资产分五等缴纳免役钱,乡村四等以下户、城市六等以下户免纳
  3. 另征“助役钱”作为备用金,数额约为免役钱的20%(称“宽剩钱”)

二、历史作用

三、制度沿革 此法源自唐代“纳资代役”传统,经范仲淹等先贤局部试验,最终由王安石系统化推广。其创新在于建立财政雇佣机制,标志着中国古代徭役制度向货币税制的转型(参考《中国赋役制度史》第三章)。

文献依据:

网络扩展解释

募役法,又称免役法,是北宋时期王安石变法中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于熙宁四年(1071年)正式推行。以下是详细解释:

一、核心内容

  1. 变革方式
    将原本百姓按户等轮流到州县服差役的制度,改为由官府出钱雇人应役。所需费用由当地主户按户等分摊,称为“免役钱”。

  2. 扩大征收范围
    原本享有免役特权的官户、僧道户等,需缴纳“助役钱”(相当于免役钱的一半),以补充雇役经费。

二、历史背景

北宋前期实行差役法,要求百姓无偿承担官府杂役(如修路、运输等),导致农民负担沉重,甚至破产流亡。募役法的推行旨在缓解这一矛盾,通过货币化劳役减轻农民压力。

三、作用与影响

  1. 解放劳动力
    农民得以从强制劳役中解脱,回归农业生产,促进经济发展。

  2. 增加财政收入
    通过向特权阶层征收“助役钱”,政府扩大了税源,缓解了财政压力。

  3. 社会争议
    该法触动了官僚和地主的利益,遭到保守派激烈反对,成为变法失败的原因之一。


注:部分资料对“募役法”存在不同解释(如临时征兵措施),但主流历史研究均指向其为王安石变法内容。如需完整信息可查阅《文献通考·职役一》等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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