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免役法。 宋 王安石 所行新法之一。 宋 叶适 《役法》:“自 熙寧 为募役法,尽官府之役,官自募之,官受其病而民获其利,官当其劳而民居其逸。”参阅《文献通考·职役一》。
募役法是北宋时期王安石变法推行的核心政策之一,又称“免役法”。该法改革了传统的差役制度,规定民户按户等高低向官府缴纳“免役钱”,原本由民户轮流承担的差役改由官府雇佣专人完成。这一制度于熙宁四年(1071年)正式实施,主要包含三个层面:
一、核心机制
二、历史作用
三、制度沿革 此法源自唐代“纳资代役”传统,经范仲淹等先贤局部试验,最终由王安石系统化推广。其创新在于建立财政雇佣机制,标志着中国古代徭役制度向货币税制的转型(参考《中国赋役制度史》第三章)。
文献依据:
募役法,又称免役法,是北宋时期王安石变法中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于熙宁四年(1071年)正式推行。以下是详细解释:
变革方式
将原本百姓按户等轮流到州县服差役的制度,改为由官府出钱雇人应役。所需费用由当地主户按户等分摊,称为“免役钱”。
扩大征收范围
原本享有免役特权的官户、僧道户等,需缴纳“助役钱”(相当于免役钱的一半),以补充雇役经费。
北宋前期实行差役法,要求百姓无偿承担官府杂役(如修路、运输等),导致农民负担沉重,甚至破产流亡。募役法的推行旨在缓解这一矛盾,通过货币化劳役减轻农民压力。
解放劳动力
农民得以从强制劳役中解脱,回归农业生产,促进经济发展。
增加财政收入
通过向特权阶层征收“助役钱”,政府扩大了税源,缓解了财政压力。
社会争议
该法触动了官僚和地主的利益,遭到保守派激烈反对,成为变法失败的原因之一。
注:部分资料对“募役法”存在不同解释(如临时征兵措施),但主流历史研究均指向其为王安石变法内容。如需完整信息可查阅《文献通考·职役一》等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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