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舊時買賣土地,由有關主管部門發給買主與賣主的田産過戶憑證。 李劼人 《暴風雨前》第三部分八:“每拿起一份契紙,不等大小姐把第一行‘立杜賣文約人’的名字看清楚,她就認得是哪縣哪鄉哪個小地方的地契,是好多畝水田或是好多畝旱地,是祖父手上或是父親手上哪年哪月用了好多銀子買的。設如再盤問,她還可以說得出有沒有老契和過關契,前幾屆的業主是誰。”
過關契是中國古代關津管理制度中使用的通行憑證類文書,其核心功能為證明持件人身份合法性及通行權限。該制度可追溯至秦漢時期的「傳」「過所」文書體系,至唐宋時期發展為成熟的多聯式紙質公文,需經地方官府核驗钤印後方可生效。
據《唐六典·尚書刑部》記載,唐代過關契需載明持證人籍貫、隨行人員、攜帶物品及通行路線,各關卡勘驗後截留副本存檔。宋代《慶元條法事類》進一步規定,商旅過關需持州府發放的「公憑」,與過關契配合使用。這類文書在敦煌吐魯番出土文書中存有實物,如大谷文書第2839號《唐開元十九年西州商胡米祿山過所》即屬典型過關契。
明清時期該制度演變為「路引」體系,據萬曆《大明會典》載,軍民出百裡外需申領路引,無引者以奸盜論罪。這種通行憑證制度在保障國家安全的同時,也為古代人口流動管理提供了實物依據。
“過關契”是一個曆史術語,主要用于舊時土地買賣交易中,以下是其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過關契指舊時買賣土地時,由官府或主管部門向買賣雙方發放的田産過戶憑證。它作為官方文件,确認了土地所有權的合法轉移。
功能與意義
詞源解析
其他說明
需注意,部分資料(如)将“過關契”解釋為“共同克服困難的約定”,但這屬于現代引申或誤用,其核心含義仍以土地憑證為主。
出處參考:李劼人《暴風雨前》中曾提及“老契和過關契”,印證了該術語在清末民初的實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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