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木商征收的厘金稅。《清會典事例·戶部·多倫諾爾》:“ 多倫諾爾 陸運木稅,每年額解戶部銀五百六兩七錢二分。”《清會典事例·工部·盛京木稅》:“ 道光 十五年奏準, 渾河 等處并 遼陽 、 岫巖 、 鳳凰 、 開原 等四城木稅,均歲徵銀二千餘兩。”
木稅是中國古代對木材交易、運輸或加工征收的專項稅賦,屬于工商雜稅的一種。其核心含義可拆解為:
征稅對象:
主要針對流通或生産環節的原木、竹木及其制品(如闆材、薪炭)。征稅範圍涵蓋山林采伐、市場交易、關津運輸等環節。
曆史背景與目的:
木稅源于曆代政府對山林資源的管理和財政需求。早期體現為對國有林場(如“官山”)采伐權的控制或特許收費;宋元以後,隨着商品經濟發展,逐漸演變為對民間木材貿易的常态化稅收,用于充實國庫或地方財政。據《宋史·食貨志》記載,宋代已出現針對竹木的“抽分”(按比例征收實物稅)和“過稅”(流通稅)。
征收方式:
制度演變與影響:
木稅制度隨朝代更疊和經濟政策變化而調整。清代中後期,木稅(尤其是厘金中的木稅)因稅率不一、重複征收、胥吏中飽私囊等問題,常被視為擾民之政,增加了木材流通成本和民生負擔。近代以來,逐漸被更規範的資源稅、營業稅等取代。
權威參考來源:
“木稅”是中國古代對木材相關商業活動征收的一種厘金稅,其含義和演變可概括如下:
基本定義
木稅是官府針對木商(木材經營者)征收的專項稅收,主要根據木材數量或交易額計稅。例如《清會典事例》記載,多倫諾爾地區木稅年解銀五百餘兩。
曆史背景
清代及以前,官府通過統計村民家中木材囤積量來征稅,貧困農戶常因木材存儲量大而承擔高額稅負,導緻“木稅”逐漸成為重稅代名詞。部分地區的木稅制度延續至近代,如渾河、遼陽等地在道光年間仍有明确稅額記錄。
現代引申義
如今該詞多用于比喻沉重的經濟負擔或高額稅收壓力,例如形容某項政策增加了民衆的“木稅”。
相關稅種對比
需注意與現代“木材稅”區分:後者涵蓋增值稅、所得稅等綜合稅種,征收對象為持有經營許可證的木材加工企業,屬于現代稅收體系的一部分。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代稅制細節,可參考《清會典事例》等文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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