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木商征收的厘金稅。《清會典事例·戶部·多倫諾爾》:“ 多倫諾爾 陸運木稅,每年額解戶部銀五百六兩七錢二分。”《清會典事例·工部·盛京木稅》:“ 道光 十五年奏準, 渾河 等處并 遼陽 、 岫巖 、 鳳凰 、 開原 等四城木稅,均歲徵銀二千餘兩。”
“木稅”是中國古代對木材相關商業活動征收的一種厘金稅,其含義和演變可概括如下:
基本定義
木稅是官府針對木商(木材經營者)征收的專項稅收,主要根據木材數量或交易額計稅。例如《清會典事例》記載,多倫諾爾地區木稅年解銀五百餘兩。
曆史背景
清代及以前,官府通過統計村民家中木材囤積量來征稅,貧困農戶常因木材存儲量大而承擔高額稅負,導緻“木稅”逐漸成為重稅代名詞。部分地區的木稅制度延續至近代,如渾河、遼陽等地在道光年間仍有明确稅額記錄。
現代引申義
如今該詞多用于比喻沉重的經濟負擔或高額稅收壓力,例如形容某項政策增加了民衆的“木稅”。
相關稅種對比
需注意與現代“木材稅”區分:後者涵蓋增值稅、所得稅等綜合稅種,征收對象為持有經營許可證的木材加工企業,屬于現代稅收體系的一部分。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代稅制細節,可參考《清會典事例》等文獻來源。
《木稅》是指在古代封建社會中,以木材作為征稅對象的一種稅收制度。當時的國家征收稅收是為了維持政府的開支、軍備和建設等等,木材是當時非常重要的資源之一,因此被納入稅收範疇。
《木稅》這個詞可以拆分為兩個部首:木(目部)和稅(禾部)。
它的筆畫數為8劃。
《木稅》這個詞的來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的農耕社會。由于農業離不開大量的木材,尤其是建房、造農具等方面需要大量的木材,因此征收木材作為稅收是很合理的。
在繁體字中,木稅的寫法與簡體字相同。
在古代,漢字的形态和現代有所不同。根據古代文獻資料,木稅的寫法可能會有一些偏旁部首的變化,但基本的字形結構是相似的。
1. 國家在每年的木稅中收取了大量的木材,用于建設和軍事需要。
2. 木稅的征收給農民帶來了一定的負擔,但也是維護社會運轉所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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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稅、木材征稅
免稅、減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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