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木商征收的厘金税。《清会典事例·户部·多伦诺尔》:“ 多伦诺尔 陆运木税,每年额解户部银五百六两七钱二分。”《清会典事例·工部·盛京木税》:“ 道光 十五年奏准, 浑河 等处并 辽阳 、 岫巖 、 凤凰 、 开原 等四城木税,均岁徵银二千餘两。”
木税是中国古代对木材交易、运输或加工征收的专项税赋,属于工商杂税的一种。其核心含义可拆解为:
征税对象:
主要针对流通或生产环节的原木、竹木及其制品(如板材、薪炭)。征税范围涵盖山林采伐、市场交易、关津运输等环节。
历史背景与目的:
木税源于历代政府对山林资源的管理和财政需求。早期体现为对国有林场(如“官山”)采伐权的控制或特许收费;宋元以后,随着商品经济发展,逐渐演变为对民间木材贸易的常态化税收,用于充实国库或地方财政。据《宋史·食货志》记载,宋代已出现针对竹木的“抽分”(按比例征收实物税)和“过税”(流通税)。
征收方式:
制度演变与影响:
木税制度随朝代更迭和经济政策变化而调整。清代中后期,木税(尤其是厘金中的木税)因税率不一、重复征收、胥吏中饱私囊等问题,常被视为扰民之政,增加了木材流通成本和民生负担。近代以来,逐渐被更规范的资源税、营业税等取代。
权威参考来源:
“木税”是中国古代对木材相关商业活动征收的一种厘金税,其含义和演变可概括如下:
基本定义
木税是官府针对木商(木材经营者)征收的专项税收,主要根据木材数量或交易额计税。例如《清会典事例》记载,多伦诺尔地区木税年解银五百余两。
历史背景
清代及以前,官府通过统计村民家中木材囤积量来征税,贫困农户常因木材存储量大而承担高额税负,导致“木税”逐渐成为重税代名词。部分地区的木税制度延续至近代,如浑河、辽阳等地在道光年间仍有明确税额记录。
现代引申义
如今该词多用于比喻沉重的经济负担或高额税收压力,例如形容某项政策增加了民众的“木税”。
相关税种对比
需注意与现代“木材税”区分:后者涵盖增值税、所得税等综合税种,征收对象为持有经营许可证的木材加工企业,属于现代税收体系的一部分。
如需进一步了解古代税制细节,可参考《清会典事例》等文献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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