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謂不能治本的法術。系儒家對法家刑名之學的蔑稱。《晉書·呂光載記》:“明公受天眷命,方君臨四海,景行 堯 舜 ,猶懼有弊,奈何欲以 商 申 之末法,臨道義之神州。”
(2).佛教語。指佛法的衰微時期。《隋書·經籍志四》:“然佛所説,我滅度後,正6*法五百年,像法一千年,末法三千年,其義如此。” 宋 張商英 《護法6*論》:“末法像教之僧敗群不律者,勢所未免也。” 清 龔自珍 《最錄禅源諸诠》:“居末法中,欲敵生死,如救頭然。” 章炳麟 《<頻伽精舍校刊大藏經>序》:“雖處末法之中,而群情歸慕如此,知正信之未衰也。”
(3).泛指宗教的衰微。 梁啟超 《近世文明初祖二大家之學說·緒言》:“顧宗教今已屬末法之期,而學術則如旭日升天,方興未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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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法"是佛教術語中的曆史分期概念,特指佛法傳播過程中逐漸衰微的時期。在漢語詞典體系與佛學典籍中,其釋義可分為三個層面:
一、教理定義 《佛學大辭典》将末法時期界定為佛陀涅槃後第三個五百年周期,此時"教法垂末,機微劣弱",佛法僅存形式而實證者稀少,與正法時期(教法昌明)、像法時期(形似實異)形成對比。這種分期法源自《大集月藏經》,認為末法時代衆生福薄,難以真正修行證果。
二、文化延伸 《漢語大詞典》收錄該詞時指出,末法概念自南北朝起進入漢語詞彙系統,既保留佛教原義,又衍生出"末世法則"的世俗化語義。唐代文獻中已出現"末法時代"的表述,如《全唐詩》用其暗喻社會綱紀松弛。
三、現代轉義 當代《宗教大辭典》補充道,末法思想在日本淨土真宗等派别發展為特殊救贖觀,強調依靠他力往生。該詞在漢語語境中常與"末劫""末世"混用,但嚴格佛學定義中,末法不等同世界末日,而是強調修行環境的惡化。
“末法”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多重含義,具體解釋如下:
儒家對法家的蔑稱
指不能治本的法術,儒家曾以此貶低法家的刑名之學。例如《晉書》提到“商申之末法”,暗指法家學說流于表面。
佛教術語
指佛法衰微的時期。佛教将佛陀滅度後的時代分為三階段:
泛指宗教或社會的衰微
引申為任何時代、宗教或文明瀕臨消亡的末期階段。
該詞常被用于形容社會道德、文化傳統的衰落,例如小說或評論中提及“地球末法時代”,隱喻人類精神迷失或環境危機。
如需進一步了解佛教三時劃分的經典依據,可參考《大乘法苑義林章》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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