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eyewitness]∶親眼看見或曾經看見某事或某物因而能夠作出第一手報道的人
(2) [participant observer]∶參加現場觀察者
"目擊者"是漢語中表示事件直接見證人的複合名詞,由"目""擊""者"三個語素構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定義為"親眼看到事情發生的人",強調視覺感知與事實發生的同步性。從構詞法分析:"目"指視覺器官,引申為親眼所見;"擊"本義為敲打,此處轉義為"觸及、遭遇";"者"作為名詞後綴表示執行動作的主體,共同構成"通過視覺接觸事件的主體"這一完整語義。
在法律語境中,中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明确目擊者證言屬于法定證據種類,要求其具備"能夠辨别是非、正确表達"的作證能力。與"見證人"的法定程式性特征不同,目擊者更側重自然觀察屬性,其證言效力需通過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固定,并接受法庭交叉質證。
近義詞辨析方面:"旁觀者"強調被動觀察且未介入事件;"知情人"包含間接獲取信息的可能;"見證人"特指經法定程式邀請的現場監督者。三者與目擊者的核心差異在于信息獲取的直接性與法律地位的特定性。
參考資料:
“目擊者”是一個漢語詞彙,通常指親眼看到某個事件或場景發生的人。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層次:
字面解析
實際應用場景
與“證人”的區别
雖然兩者常被混用,但“證人”更強調法律程式中提供正式證言的角色,而“目擊者”側重描述“親眼所見”這一客觀事實,未必涉及法律程式。
可靠性考量
目擊者的陳述可能受主觀因素影響(如視角局限、記憶偏差、情緒幹擾),因此司法實踐中常需結合物證等其他證據綜合判斷。
例句:“警方呼籲事故目擊者提供線索,協助還原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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