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 代司祈祝之官。 漢 初因之,至 文帝 時始廢。《史記·封禅書》:“祝官有祕祝,即有菑祥,輒祝祠移過於下。” 張守節 正義:“謂有災祥輒令祝官祠祭,移其咎惡於衆官及百姓也。”《史記·孝文本紀》:“上曰:‘蓋聞天道禍自怨起,而福繇德興,百官之非,宜由朕躬,今祕祝之官,移過於下,以彰吾之不德,朕甚不取,其除之。’” 裴駰 集解引 應劭 曰:“祕祝之官移過於下,國家諱之,故曰祕。” 南朝 梁 劉勰 《文心雕龍·祝盟》:“所以祕祝移過,異於 成湯 之心。” 宋 蘇轼 《奉敕祭西太一和韓川韻》之一:“聖主新除祕祝,侍臣來乞豐年。”
秘祝是中國古代祭祀文化中的專有名詞,指代隱秘的祝禱儀式或執掌此類事務的職官。該詞最早見于《史記·封禅書》,其中記載秦代設有“秘祝”官職,職責是在國家遭遇災禍時,通過特定禱祝将災禍轉移至臣民身上。
從語義構成分析,“秘”取“隱蔽、不可公開”之義,“祝”源自甲骨文“”字,本義為祭祀時主持禱告之人。《說文解字》釋“祝”為“祭主贊詞者”,引申為通過特定言辭溝通神靈的儀式。
漢代文獻對此制度有更詳實記載。《漢書·郊祀志》載漢文帝十三年(前167年)诏令:“秘祝之官移過于下,朕甚弗取,其除之。”這表明秘祝在當時已形成制度化的災禍轉嫁體系,直至文帝時期才廢止。
在宗教人類學視域下,秘祝儀式體現了古代“替罪羊”機制,通過語言巫術将群體災厄轉移到特定個體。這種儀軌在《周禮·春官》中亦有類似記載,大祝掌“六祈”中的“類祭”,包含禳災轉移的要素。
“秘祝”一詞主要有以下兩種解釋:
官職定義
秘祝是秦代設立的官職,負責在祭祀活動中将皇帝的過錯轉移給臣民。漢初延續這一制度,至漢文帝時期廢除。據《史記》記載,秘祝官會在災禍出現時,通過祭祀儀式将責任歸咎于臣下或百姓,以維護皇帝“天授神權”的形象。
社會影響
這一制度導緻“移過于下”的現象,即皇帝的錯誤被轉嫁,臣民被迫承擔後果。長期來看,這堵塞了言路,助長歌功頌德之風,掩蓋社會問題。
在部分現代解釋中,“秘祝”被字面理解為“秘密祝福”,指以隱晦或私密方式表達祝願。但需注意,這一含義缺乏曆史文獻支撐,更多是當代對詞語的引申解讀。
秘祝的核心含義與秦漢時期的政治制度相關,體現古代皇權神化與責任轉移的機制。若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史記·封禅書》等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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